依法不应指定辩护的人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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