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 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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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债务免除的特点为:是无因行为,是无偿行为,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则免除部分的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
债权人的代位权通常也算是保全制度的一种。如果双方存在着债权关系,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行使本应该行使的对第三个人的权利,但是却因为债务人没有行使,给债权人的债权也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