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脱密期要多久,企业约定脱密期要注意什么
【案情】
王斌系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的设计师,在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主要从事产品开发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公司研制开发了一种新的电子产品,在取得了初步成果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和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要求与王斌等主要技术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王斌在工作期限内应对公司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王斌如要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必须提前10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调其离开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公司因要求王斌遵守保密约定,同意按月支付王斌一定数额的保密津贴。数月后,王斌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公司要求王斌继续工作10个月,公司将对其重新安排岗位。王斌认为,自己在离开公司时需要提前10个月通知,公司不仅马上调换其岗位,而且降低了劳动报酬(但仍是同类岗位的较高报酬),所以公司要求10个月的脱密期限是太长了。公司降低了自己的工资,导致自己生活上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故希望公司能缩短脱密期限,或者按原来的工资待遇执行。但公司认为,王斌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接触的技术均是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为保护专有的技术秘密才与王斌签定保密协议;由于技术秘密的防泄露措施并不多,这个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公司已按月支付了保密津贴,王斌现在反悔没有依据。王斌于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减少脱密期限,同时提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电子设备公司为了保护其技术秘密不被泄露,与技术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这本身是合法合理的。但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了提前通知期,而对脱密期约定10个月明显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限制(国家限制不超过6个月),是对劳动者的择业权所做的过度限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脱密期限是无效的,应当以国家规定的6个月为准。公司支付给王斌的劳动报酬属于同类岗位中的较高工资,属于合理的报酬,王斌无权单方要求提高,故裁决双方的脱密期限为6个月,驳回王斌的其他请求。
企业约定脱密期要注意什么
【案例分析】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提前通知期——我们所谈的提前通知期,特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双方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等,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措施。
约定脱密措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企业的正常利益,获取非法利益,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在我国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同竞业限制一样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该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提供了依据,使这种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地方性法规中,《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16条涉及了脱密措施和脱密期(提前通知期)的相关内容,其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以后这方面的立法有借鉴的意义。
具体适用脱密措施应当注意的问题:
(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
(2)脱密措施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地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3)采取的具体脱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约定将失去法律约束力。通常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相应地变更工作内容、范围和劳动报酬等措施,一般要求所要调整的工作岗位在前期约定中以列举方式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是任意的,而劳动报酬一般也应约定在某个标准之上,以均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一般如发生争议,则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报酬等调整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单位的主张将难以获得支持。
(4)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约定,则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5)脱密措施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是在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里适用,或者适用于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业或企业,故企业在和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和脱密措施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6)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斌与单位约定的脱密期为10个月,这显然是违反了国家关于脱密期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期限约定,故应当确定脱密期为6个月。王斌要求的提高劳动报酬,并没有合理合法依据,并且其工资已经是同岗位中较高的了,故这项请求未获得仲裁委的支持。新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没有规定脱密措施和脱密期问题,只是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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