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木森家具有限公司与周福现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1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691

东莞市木森家具有限公司与周福现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木森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凌云,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福现。

  委托代理人:马洪祖,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木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福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福现主张其于2013年4月3日入职木森公司,担任木工部木工机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14年2月26日以有事回家为由向木森公司提出辞职,木森公司予以批准,周福现于2014年3月18日离开木森公司,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木森公司主张其与周福现不存在劳动关系。周福现主张其与木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显示“东莞木森家具有限公司”字样的厂牌原件,有木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勇签名的《辞职申请表》的复印件、有木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勇字样签名的《未领工资确认单》的原件作为证据。《辞职申请表》的内容为周福现以家中有事为由申请离职,有主管签名,经理意见为准及有盛勇字样的签名。《未领工资确认单》的内容为周福现3月份工资1974元,2月份工资2066元,共计4040元整,未领;落款处有“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的盖章,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在落款日期的左边有手写内容“4月5日付完,盛勇,2014-3-18”。周福现主张《未领工资确认单》手写部分的内容均为盛勇书写。木森公司确认周福现提供的《未领工资确认单》上是木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勇本人的签名,但认为《未领工资确认单》上盖的是“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的公章,与木森公司无关,因木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勇与“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有业务关系,故盛勇在《未领工资确认单》上签名。木森公司对厂牌不予确认,认为厂牌上显示的名称“东莞木森家具有限公司”与木森公司的名称不一致。木森公司认为《辞职申请表》系复印件,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另周福现于2014年6月16日到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不到名称为“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的企业资料,木森公司予以确认。

  周福现主张其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为3172元、3125元、3829元、3943元、3448元、3961元、4565元、3994元、3207元、2307元、2066元、1974元,并提供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作为证据。周福现主张其离职前的工资已在2014年4月3日结清。

  周福现于2014年4月4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木森公司支付周福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418元(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3月18日)。劳动争议仲裁结果:1.确认周福现与木森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木森公司支付周福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216.4元;3.驳回周福现其他仲裁请求。

  另周福现与木森公司请求原审法院给予庭外和解时间15天,该15天不计入审限。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木森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周福现提供的厂牌、辞职申请表、未领工资确认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结果,及双方陈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木森公司与周福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若焦点一成立,木森公司是否应向周福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焦点一。木森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盛勇与“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有业务关系,故盛勇在《未领工资确认单》上签名。原审法院认为,《未领工资确认单》记载的是周福现2014年2月、2014年3月的未领工资情况,盛勇在《未领工资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周福现的工资发放数额及发放时间,《未领工资确认单》上并非记载“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的业务情况,故原审法院对木森公司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结合周福现提交的有盛勇字样签名的辞职申请表的复印件和《未领工资确认单》的原件,原审法院认定木森公司与周福现存在劳动关系。木森公司请求确认木森公司与周福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二。由焦点一可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周福现与木森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木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持有周福现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离职时间等证据,但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周福现的主张予以采纳,即认定周福现自2013年4月3日入职木森公司,任木工部木工机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为3172元、3125元、3829元、3943元、3448元、3961元、4565元、3994元、3207元、2307元、2066元、1974元,其于2014年2月26日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木森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于2013年3月18日离开木森公司,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木森公司应向周福现支付自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36217.4元(3125元÷31天×29天+3829元+3943元+3448元+3961元+4565元+3994元+3207元+2307元+2066元+1974元)。因周福现未对仲裁裁决提出起诉,应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故木森公司需向周福现支付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216.4元。对木森公司请求无需向周福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木森公司与周福现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木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周福现支付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216.4元;三、驳回木森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减半收取受理费为5元,由木森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木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程序缺少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所涉的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为周福现所工作的工厂,应作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周福现的厂牌及《未领工资确认单》所盖印章均为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说明周福现所工作的工厂对外对内均是以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的名义经营的。在仲裁程序中,周福现未将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列为被诉人,只是因为该厂在工商部门查询不到有注册。即使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未注册登记,其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己的财产,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一审法院就木森公司与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的关系没有做出任何评价,而且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二者具有同一性。盛勇在《未领工资确认单》的签名并不能说明该厂就是木森公司。三、周福现的厂牌印章及抬头和工作地点,均与木森公司不同,一审法院以该厂的工资单上有木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认定周福现与木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木森公司与周福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改判木森公司无需向周福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216.4元,并由周福现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周福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木森公司与周福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木森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周福现提交的有木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勇字样签名的辞职申请表的复印件和《未领工资确认单》的原件,该两份证据反映了周福现的相关工作、工资支付情况。木森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盛勇与“东莞市木森实木定制家具厂”有业务关系,故盛勇在《未领工资确认单》上签名;但木森公司该主张与盛勇在《未领工资确认单》付款的意思表示存在矛盾之处。综合上述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木森公司在周福现入职之后没有及时与周福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木森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木森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