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韩俊诉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案

2015-09-2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4

韩俊诉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1311号

  申请人:韩俊

  被执行人: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韩俊诉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人仲案字(2014)第9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雨劳人仲案字(2014)第9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执行长 孙 捷

  执行员 王旭干

  执行员 刘福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范 俊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什么情况下执行和解协议无效

    以下情况执行和解协议无效: 1、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

  •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审查并制

  • 可以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吗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能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已全执行和解协议

    罗某某等与长沙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辰溪县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辰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