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已全执行和解协议
罗某某等与长沙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辰溪县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辰法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长沙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长沙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劳动报酬共计31 2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从 文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泽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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