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曹世洪与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20

曹世洪与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世洪,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屏山街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洪,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平根,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世洪与被上诉人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铜法民初字第032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曹世洪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盛刚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康炜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4年12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世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仁,被上诉人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平根、吴洪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嘉骏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厂房钢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将新建的二期厂房加工车间钢构工程承包给嘉骏公司。

  2014年4月21日,曹世洪以2014年1月11日到嘉骏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中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建设工程工地作杂工(刷钢架油漆)为由,向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嘉骏公司于2014年1月11日至今双方具有劳动关系。2014年6月6日,该委作出铜劳人仲案字(2014)第2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曹世洪与嘉骏公司从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4月14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嘉骏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曹世洪为证明与嘉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法庭举示了嘉骏公司的工作服及临时出入证、陈某乙向其汇款1000元的手机短信记录,曹世洪的侄儿胡应鹏与重庆威斯特电梯公司的管理员王远华的通话录音,向法庭申请了证人陈某甲、刘某出庭作证,陈某甲出庭证实其于2014年2月19日经陈某乙邀请到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地从事扫尾补油漆工作,曹世洪于2014年1月10日到该工地从事刷油漆工作,2014年2月23日11时许看见曹世洪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当时由其和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姓王的施工员一起将曹世洪送到铜梁中医院医治。还证实其工作受陈某乙管理,由陈某乙考勤,工资由陈某乙现金发放,领取时未签字,未到嘉骏公司填写招工招聘登记、报名等表格。刘某出庭证实曹世洪受伤后打电话告诉他,他到铜梁看了曹世洪,他曾与曹世洪到嘉骏公司在荣昌的工地一起做工。

  曹世洪在庭审中明确,其受陈某乙邀约于2014年1月11日到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工地工作,受陈某乙管理,其做一天算一天工资,工资由陈某乙发放现金,且领工资时不签字。一个工地的工作完工后没活儿做就回家,回家期间没得工资。未到嘉骏公司填写招工、招聘等登记表格。曹世洪没有提供陈某乙是嘉骏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证据。

  嘉骏公司诉称:曹世洪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嘉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铜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劳人仲案字(2014)第29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嘉骏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为此,起诉要求判决认定嘉骏公司与曹世洪自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4月14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曹世洪辩称:请求驳回嘉骏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确认嘉骏公司与曹世洪从2014年1月1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一审法院中,曹世洪主张从2014年1月11日至今与嘉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举示了嘉骏公司的工作服及临时出入证,陈某乙向其汇款1000元的手机短信记录,曹世洪的侄儿胡应鹏与重庆威斯特电梯公司的管理员王远华的通话录音,申请了证人陈某甲、刘某出庭作证。本院认为,工作服不具有唯一性,临时出入证未有嘉骏公司的印章,陈某乙向其汇款1000元的手机短信记录及曹世洪的侄儿胡应鹏与重庆威斯特电梯公司的管理员王远华的通话录音均不能证明其与嘉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人陈某甲、刘某不能提供证明二人与嘉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身份证件,其证言也不能证明曹世洪与嘉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曹世洪在庭审中的陈述来看,曹世洪系受陈某乙雇请到重庆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工地工作,受陈某乙管理,并安排工作,工资也由陈某乙发放。曹世洪并没有提供受嘉骏公司管理、指挥、监督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受嘉骏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并在嘉骏公司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据。曹世洪与嘉骏公司之间不具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原告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世洪从2014年1月1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曹世洪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4)铜法民初字第03224号民事判决;改判曹世洪与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二期在厂房至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的诉讼费由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一是查明的事实与得出的判决自相矛盾。被上诉人承建了涉案工程的钢结构安装工程,也查明了曹世洪在该工程扫尾工程中受伤。被上诉人在重庆有多处安装工程项目,曹世洪不可能固定上班,固定领取工资、社保资料等,但是上诉人有工作服、临时出入证、证人证言和录音等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关系。上诉人从事工程扫尾工作,由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员实施管理,证人陈某乙证实其系管理人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的受伤性质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此外,既然被上诉人一审的请求得到主张,为何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诉人关于查明事实与判决自相矛盾的理由属断章取义。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和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待查证,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乙不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书没有生效,不具有证明力。

  二审期间,上诉人举示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拟证明曹世洪系工伤,进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没有收到该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本院限曹世洪在七日内向本院举示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的证据,曹世洪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举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生效证据。因没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系生效的文书,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未举出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曹世洪主张与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判断。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曹世洪主张到涉案工地上的做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其劳动报酬不是被上诉人发放。曹世洪举示了嘉骏公司的工作服及临时出入证,陈某乙向其汇款1000元的手机短信记录,曹世洪的侄儿胡应鹏与重庆威斯特电梯公司的管理员王远华的通话录音,证人陈某甲、刘某的证言。一审法院对上列证据予以评判,本院予以支持。上列证据均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招用了曹世洪,曹世洪没有证明陈某乙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证明陈某乙的行为是代表被上诉人的职务行为。因此,曹世洪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曹世洪关于一审法院诉讼费决定承担的理由,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一审法院决定一审诉讼费由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世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曹世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勇

  审 判 员  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