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爱平与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吕爱平与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爱平。
委托代理人:史平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建国。
委托代理人:武春修,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吕爱平因与被申请人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龛煤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爱平申请再审称,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吕爱平都是在空白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根本不知道合同书的内容。二、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且吕爱平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燕龛煤炭公司就应当与吕爱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底终止劳动关系时燕龛煤炭公司才出示2008年3月签订的合同,上诉人吕爱平才知道劳动合同是期限为4年9个月固定期限合同。自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工资为8363.85元,按双倍计算应为476739.45元。三、被申请人没有将2003年至2007年的工作年限计算进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补发33455.4元(月工资8363.3元×4个月)。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请求省高级法院依法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工资476739.45元;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33455.4元;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燕龛煤炭公司未作书面陈述。
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2008年3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内容记载,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燕龛煤炭公司终止双方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吕爱平也签字同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为空白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称,在其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476739.45元、补发工资33455.4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爱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郭民贞
审判员 韩红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