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美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许虹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青岛美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许虹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2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美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畅畅,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虹。
上诉人青岛美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侯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化宿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邱彦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美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永强、王畅畅,被上诉人许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虹在原审中诉称,其于2007年7月到美设公司工作,但美设公司未将2009年6月之后的两份劳动合同交付许虹。2011年9月7日,美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依法为许虹办理失业备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导致许虹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无法参加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无法顺利再就业而导致失业金、工资损失。请求判决:1、美设公司向许虹交付2009年6月之后的劳动合同并办理解聘备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美设公司支付许虹未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6220元;3、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损失811元;4、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损失1500元;5、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职业介绍补贴损失200元;6、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18841.68元;7、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的工资损失24万元;8、美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美设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许虹与美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7日解除,许虹请求已过仲裁、诉讼时效。2、2011年11月12日,美设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许虹邮寄档案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手续。3、因许虹应当办理失业登记,在失业登记尚未办理之前许虹能否享受其第二至六项诉讼请求的待遇尚不确定,美设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综上,许虹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许虹于2007年7月16日到美设公司工作,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产生争议,经仲裁、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青民一终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1年9月7日解除。2011年11月12日,美设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许虹邮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及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一栏内容为:经审核,该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4月至2011年8月,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89个月,审核人处加盖“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业务专用章”。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情况一栏没有填写任何内容。许虹称因档案中缺少劳动合同,至今无法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单位申办网上解聘备案确认、劳动者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或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的操作流程为:1、审核失业缴费情况,单位持已盖章的登记表,到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市)社保局,申请审核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2、网上解聘备案确认,单位持解合书、登记表和个人档案,到就业服务中心(市内四区统一在市中心)申办网上解聘备案确认;3、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个人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期限,原单位移交个人档案,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4、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原单位将《失业登记通知单》转交给劳动者,个人按《失业登记通知单》要求办理失业登记;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的当月或次月开始,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2013年7月11日,许虹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美设公司向许虹交付期限为2009年7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解聘备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美设公司支付许虹未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6220元;3、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损失811元;4、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损失1500元;5、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职业介绍补贴损失200元;6、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18841.68元;7、美设公司支付许虹因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的工资损失24万元。2013年12月3日,该仲裁委下发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349号裁决书,裁决:1、美设公司向许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驳回许虹的其他仲裁请求。现许虹不服此裁决,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许虹与美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7日解除,美设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许虹办理解聘备案及档案转移手续。美设公司虽于2011年11月12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许虹邮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及档案,但其该做法并不符合《单位申办网上解聘备案确认、劳动者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或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的操作流程,故美设公司应按照该操作流程的规定及时为许虹办理解聘备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许虹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许虹主张美设公司应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16220元,但其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中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情况一栏没有填写任何内容,不能证明其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美设公司,因此,对许虹主张美设公司支付其失业金损失166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之规定,许虹应享受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介绍补贴的前提条件是许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因许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其主张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介绍补贴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许虹主张美设公司向其交付2009年6月之后的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其医疗保险费损失18841.68元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其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因美设公司未按规定为许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导致许虹无法正常重新就业,应当赔偿许虹2011年9月23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相当于失业金的损失14669元(600元/月÷21.75天/月×6天+600元/月×9个月+730元/月×12个月+830元/月÷21.75天/月×9天)。故,对许虹主张美设公司支付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24万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美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许虹办理解聘备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美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许虹2011年9月23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的损失14669元;三、驳回许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美设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美设公司承担。因许虹已预交,美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许虹10元。
宣判后,美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虹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美设公司与许虹于2011年9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为许虹办理了网上解聘及其他解聘手续,已经将解聘材料交付给许虹,无法再办理与解聘相关的手续。2、《单位申办网上解聘备案确认、劳动者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或申请进行失业登记》是针对单位办理网上解聘及失业登记事项的,美设公司已经为许虹办理了网上解聘,无义务为许虹办理失业登记。3、一审判决判令美设公司赔偿许虹损失14669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许虹答辩称,1、美设公司未配合许虹办理完整的解聘手续。2、美设公司未给许虹办理解聘手续,导致许虹长达三年无法再就业。许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美设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案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许虹原系美设公司的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美设公司应当及时为许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据《单位申办网上解聘备案确认、劳动者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或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的操作流程,美设公司应当按流程为许虹办理各种手续、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并将《失业登记通知单》转交给许虹,然后由许虹自己办理失业登记。本案中,美设公司仅向许虹邮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及档案,并未按规定的流程为许虹办理完解聘备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审法院判令美设公司为许虹办理解聘备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美设公司未按规定为许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导致许虹无法正常重新就业,美设公司应当赔偿许虹相应的损失,原审法院按失业金的标准确认许虹的损失数额,基本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美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美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
代理审判员 邱 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吴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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