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肖点德与东莞大欣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63


肖点德与东莞大欣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点德。

  委托代理人:黄昌宏,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大欣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号:企独粤莞总字第200320号。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察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刘昌坤,分别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上诉人肖点德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大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肖点德于2009年7月14日入职大欣公司工作,担任舍监,主要负责宿舍及公司清洁工的日常管理。2013年7月1日,大欣公司、肖点德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大欣公司为肖点德购买了社会保险。大欣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肖点德支付工资,肖点德领取工资时无需签名确认。2014年4月4日,肖点德擅自售卖大欣公司宿舍的9扇旧铁门。2014年4月15日,大欣公司对肖点德2014年4月4日擅自卖大欣公司旧铁门的行为进行报警处理。2014年4月16日,大欣公司以肖点德私自售卖公司旧铁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肖点德。同日,肖点德离开大欣公司。庭审中,大欣公司与肖点德均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已解除,肖点德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结清。2014年4月24日,肖点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大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2000元。2014年6月13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东城庭案字(2014)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肖点德与大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二、大欣公司向肖点德支付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6245.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670.9元;三、驳回肖点德的其他申诉请求。大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肖点德未就劳动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对于大欣公司解雇肖点德是否合法,双方意见分歧。大欣公司认为,肖点德在2014年4月4日私自盗卖大欣公司财产,根据大欣公司新的员工手册第6.8.1条第四项及旧的员工手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3)小项的规定,肖点德的上述行为属于盗窃,大欣公司以此为由解雇肖点德是合法的,故不同意向肖点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大欣公司对此提供了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新员工手册、旧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表、检讨书、现场笔录、解雇公告予以证明。其中,检讨书是肖点德出具的,肖点德在检讨书中确认其在处理大欣公司旧铁门时未请示上级。现场笔录显示肖点德将大欣公司旧铁门出售后获得90元,肖点德称其当时用该90元给保安及清洁工买水。肖点德对大欣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并确认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肖点德陈述后由他人记录的,但认为大欣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对员工手册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肖点德认为,肖点德是在上班时间内处理旧铁门,该行为属于肖点德的职权范围,肖点德只是售卖铁门前未得到大欣公司的审批同意;在案涉事件发生之前,肖点德的上级主管没有要求肖点德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才可处理大欣公司舍监范围内的废旧财产,肖点德在此之前也有自行处理大欣公司财产的行为,但肖点德的主管已更换,肖点德在案涉事件发生后才知道新的主管人员要求肖点德需提前经过审批同意后才能处理大欣公司舍监范围内的废旧财产;且案涉检讨书是肖点德应大欣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的,大欣公司当时承诺只对肖点德做记过处分处理,不会解雇肖点德;大欣公司在解雇公告中是以肖点德私自售卖大欣公司财产为由解雇肖点德,并未认为肖点德有盗窃行为,故主张大欣公司是违法解雇肖点德,要求大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肖点德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旧铁门售卖后所得的款项为90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主管人员曾允许肖点德在未经上级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可处理舍监范围内的废旧财产。肖点德确认其在售卖案涉旧铁门时没有向大欣公司申报。

  诉讼中,对于大欣公司有无向肖点德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双方存有争议。肖点德认为,肖点德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晚上6点至晚上12点,每月休息1天;肖点德每月领取的是固定工资4000元,大欣公司曾口头承诺双休日加班则另外支付加班补贴,但大欣公司没有向肖点德支付加班补贴,故要求大欣公司支付2012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肖点德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大欣公司则认为,大欣公司是按肖点德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8小时来向肖点德计付工资,该工作时间内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3651元/月,该工资数额中已经包含了周六上班的工资;肖点德不存在周日上班,故不同意向肖点德支付2012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大欣公司对此提供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考勤记录、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记录予以证明。该些考勤记录及工资记录中均没有肖点德的签名确认。肖点德对大欣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记录中显示的工资构成不予确认,但对大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记录中显示的扣款项目、扣款金额及实发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另,肖点德确认其在晚上6点至晚上12点上班及周日上班均无需打卡。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大欣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考勤表、工资表、员工手册及签收表、检讨书、现场笔录、解雇公告,肖点德提供的报告表,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肖点德在大欣公司工作,由大欣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均有义务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庭审中,肖点德及大欣公司均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大欣公司解雇肖点德是否合法;2.大欣公司是否需向肖点德支付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肖点德于2014年4月4日在未经大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卖大欣公司宿舍的9扇旧铁门,且售卖铁门所得款项并未上交大欣公司,有大欣公司与肖点德双方确认的检讨书、现场笔录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肖点德称大欣公司的原主管人员未要求肖点德必须上报公司后才能自行处分舍监范围内的废旧财产,但肖点德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肖点德称其售卖案涉旧铁门的所得款只有9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案涉检讨书是由肖点德自行书写,肖点德没有证据证明大欣公司在肖点德出具检讨书前曾承诺不作解雇处理。肖点德作为大欣公司的舍监,其工作职责仅限于宿舍及清洁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宿舍铁门属于大欣公司的财产,肖点德无权擅自处分。现肖点德在未经大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卖大欣公司的财产,且未将所得款上交给大欣公司,结合肖点德在庭审中自认其在此之前也存在自行处分大欣公司财产而未告知公司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肖点德的行为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但其多次擅自处分大欣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财物、损害大欣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为性质恶劣,大欣公司因此解雇肖点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雇,大欣公司请求无需向肖点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3670.9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肖点德未就劳动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同意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仲裁仅裁决大欣公司向肖点德支付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并未裁决大欣公司向肖点德支付2009年7月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故对于大欣公司提出关于无需向肖点德支付2009年7月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参照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在本案中仅对肖点德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进行处理。由于肖点德及大欣公司均确认肖点德于2014年4月16日离职,故原审法院对肖点德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的工资及出勤情况进行审查。

  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肖点德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情况,应当由大欣公司负责举证。大欣公司主张肖点德每天上班8小时、周日无需上班,并提供了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但大欣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为电子考勤记录,没有肖点德的签名,且肖点德对该些考勤记录不予确认,故原审法院对大欣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对大欣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肖点德主张其在职期间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晚上6点至晚上12点,每月休息1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大欣公司、肖点德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肖点德在职期间的出勤情况,故原审法院根据东莞市企业的实际用工状况,推定肖点德在职期间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上班26天。

  对于肖点德的每月工资构成问题。大欣公司主张肖点德每月领取固定工资3651元,但大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显示肖点德每月应付工资数额不完全一致,且肖点德对该工资表中显示的工资构成不予确认。经原审法院审查发现,大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显示的应发工资数额与肖点德当月出勤天数无法形成对应关系,故原审法院对大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显示的工资构成不予采信。肖点德主张其每月领取的是固定工资4000元,大欣公司曾口头承诺双休日加班则另外支付加班补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大欣公司及肖点德均为提供证据证明肖点德的每月工资构成,故原审法院推定,肖点德每月工资总额对应其每月总的工作时间,因此,判断大欣公司有无足额向肖点德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关键在于大欣公司支付给肖点德的工资有无低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肖点德对大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显示的扣款项目、扣款金额及实发工资数额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对工资表中显示的加项总计一栏的数额予以采信,并认为该项金额是肖点德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根据上述论述,原审法院已认定肖点德在职期间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上班26天,即大欣公司每月应向肖点德计付工资的工作时间经折算后为21.75天×8小时/天+21.75天×(10小时/天-8小时/天)×150%+(26天-21.75天)×10小时/天×200%=324.25小时。故大欣公司支付给肖点德2013年4月工资应不得低于6.32元/小时×324.25小时=2049.26元、大欣公司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每月支付给肖点德的工资应不得低于7.53元/小时×324.25小时=2441.60元。现大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数额显示,大欣公司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每月支付给肖点德的工资均高于3000元,即大欣公司支付给肖点德的工资未低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原审法院认定,大欣公司每月支付给肖点德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额的双休日加班费,无需再向肖点德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大欣公司请求无需向肖点德支付加班工资6245.6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大欣公司与肖点德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确认大欣公司无需向肖点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670.9元;三、确认大欣公司无需向肖点德支付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6245.6元。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由肖点德负担。

  一审宣判后,肖点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大欣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作为舍监不能处置管辖范围的废旧品。肖点德在本次处理就铁门之前一直爱岗敬业,之前也没有在大欣公司受过警告或处分,肖点德这次行为不属于多次擅自处分大欣公司财产、行为性质恶劣。且本次废旧铁门仅售得90元,在价值方面并未给大欣公司造成多大损失,未达到大欣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规定的1000元的开除辞退标准。二、大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工资明确的是对应22天左右的出勤,超出的上班时间理应支付加班费用。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大欣公司向肖点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670.9元;3.改判大欣公司向肖点德支付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45.6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大欣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大欣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大欣公司依法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劳动者不得有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而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肖点德在未经大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卖大欣公司的财产;虽然双方对于财产价值有争议,但这不能改变肖点德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故大欣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理的,依法无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加班费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按本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初始工资额为1310元/月”、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双方确认的肖点德实发工资数额来看,该数额远高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及初始工资额。故,肖点德诉请加班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肖点德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肖点德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