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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正与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02


肖正与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正。

  委托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ERRICKTAYLINGKUAN。

  委托代理人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肖正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正的委托代理人俞敏,被上诉人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炯、李亚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正原系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PG公司)员工,肖正于2008年10月15日与PPG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入职时为PPG公司大客户经理,后调任为商务部总监。2013年8月威士伯公司委托猎头公司招聘威士伯公司中国区商务总监职务。2013年9月2日,猎头公司将肖正简历发给威士伯公司。2013年9月中、下旬,威士伯公司对肖正进行面试,并称面试过程中询问肖正是否与PPG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在肖正表示没有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2日,威士伯公司向肖正发出《聘用通知函》,该函载明:“肖正,根据我们最近的讨论,我们很高兴录用你到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威士伯附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以下职位:1、该职位为:中国区商务总监-亚洲包装涂料,驻地为:上海,向亚洲包装涂料总经理汇报。2、我们期望你于2013年11月18日加入公司开始工作。如你实际上班时间比该时间晚1周,此聘用函视为无效。3、你的劳动合同期为叁年,自你到岗日起,其中前陆个月为试用期。4、你的税前每月基本工资为80,000元人民币,一年12个月。5、你可享有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个人津贴。……7、公司将于2014年1月份发放人民币160,000元作为你的签约奖金。……12、在该聘用生效前,你必须通过入职体检和/或职业病体检,并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同时你必须终止与上一雇主的所有劳动关系并且无任何其他的雇佣义务,包括与此前任何雇主约定的任何竞业禁止义务。13、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应导致你或公司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侵犯包括你过去的雇主在内的第三方权利……。被聘者入职后,该聘用函将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在你提供了附件列示的全部入职资料后,公司将为你办理入职手续并签署劳动合同,请认真阅读本聘用函,并在聘用函的每一页上签字后于2013年10月25日前传真至vincent.fu@valspar,com(931)收……”。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10月15日,肖正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谨此确认,我已收到,阅读并完全理解如下文件:1、威士伯公司聘用通知函,2、威士伯道德和商业行为守则;肖正……已经阅读了上述《聘用通知函》,并且本人同意接受上述条款与条件。我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违反这些政策并超出了我的工作职责范围。我同意今后遵守守则的条款,明白违反这些条款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知晓和遵守威士伯发明和保密协议”。

  原审法院又查明,2013年11月14日肖正签字确认收到PPG公司《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公函》,该公函载明,肖正(先生):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PG”)与您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了《保密、发明和竞业禁止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您与PPG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你有义务于每月19日前向PPG提供书面的文件或声明(以下称“书面文件”),如劳动手册复印件、在职证明或其他符合PPG合理要求的书面文件,以说明您当时的劳动关系现状。公司将在收到您提供的“书面文件”后,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2013年11月15日的当月,即2013年11月开始每月向您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直至2014年10月,每月支付标准为您离职前一个月基本薪资的一半。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总额:人民币369,348元,相当于您离职前6个月基本工资……根据约定“劳动合同”以及“协议”中关于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本“劳动合同”解除后,对您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PPG郑重提请您上述规定给予充分重视并遵照规定认真履行以下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15日,您须严格履行“协议”第3条的约定,在(中国)(以下称“禁止区域”)内不得受聘于与[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视机、游戏设备、显示器、电脑零件等)涂料行业以及家用电器(包括但不限于地板护理设备、厨房电器和医疗保健设备等)涂料行业相关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相类似或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业务,亦不得向禁止区域内从事与业务相类似或者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任何人员、企业或者公司提供任何建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第3条中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承诺。若您在离职后未遵照“劳动合同”、“协议”的规定履行上述义务,PPG保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前述协议有关的规定对您追究法律责任及采取相关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利,以维护PPG的合法权益。同日,威士伯公司从猎头公司处得知PPG公司发送给肖正的上述公函,于2013年11月20日以肖正未能终止与之前雇主存在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不符合《聘用通知函》中聘用生效条件为由,正式通知肖正将不会与肖正建立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还查明,(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215号、(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确立肖正原单位PPG公司与威士伯公司同属涂料行业,系存在竞争关系。

  原审法院再查明,2013年12月9日肖正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威士伯公司履行与肖正之间的聘用合同,要求按照每月80,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自2013年11月25日至履行聘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支付签约奖金160,000元。2013年12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肖正的请求不属该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肖正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一、威士伯公司履行与肖正之间的聘用合同;二、威士伯公司按照每月80,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肖正自2013年11月25日至履行聘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三、威士伯公司支付肖正签约奖金160,000元。原审审理中,肖正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一、威士伯公司按照每月80,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肖正未履行聘用合同的6个月损失480,000元(自2013年11月15日辞职起算);二、威士伯公司支付肖正签约奖金160,000元。

  原审审理中,肖正称,肖正原雇主PPG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给威士伯公司的回复函载明:“……肖正先生曾于2013年11月主动向PPG披露,其有意接受贵司Valspar提供的包装涂料业务的业务总监一职,并询问这是否会违反PPG要求其遵守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司在比对了包装涂料业务与消费类电子产品涂料业务后,认为二者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肖正先生就职于贵司的包装涂料业务不会违反其对PPG的竞业限制承诺。因此我司当时向肖正先生确认其应聘贵司包装涂料业务总监一职并不违反其对我司的竞业禁止义务……”。威士伯公司则称,该函威士伯公司收到过,但作为证据PPG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到庭作证,对该证据合法性有异议,PPG公司对威士伯公司与该公司是否有竞争关系的观点与已生效的判决书相违背,该函中所涉及事情未具体到日期,对该函威士伯公司并不知情,也无过错,即使该函内容真实,这仅是PPG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函在系争事实发生后将近四个月才发出的,不影响当时威士伯公司所作不录用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肖正而言,其刻意隐瞒该变更或豁免的信息不告知威士伯公司,就应当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肖正、威士伯公司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除肖正、威士伯公司陈述外,有肖正提供的闸劳人仲(2013)通字第2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年10月12日威士伯公司出具的《聘用通知书》、承诺书、PPG公司员工工资福利证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劳动手册、PPG公司2014年3月5日给威士伯公司的回复函、PPG公司2013年11月15日送达肖正《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公函》、肖正与PPG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威士伯公司提供的《聘用通知书》、承诺书、人员录用标准化程序、万黎琼(猎头公司工作人员)邮件公证文书、《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公函》、微信图片、2013年11月25日12:20肖正发给威士伯公司人事符智慰的邮件、2013年11月24日17:39肖正发给威士伯公司人事符智慰的邮件、威士伯公司宣传手册、市商务委关于同意设立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威士伯公司与案外人周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威士伯公司营业执照,PPG公司基本信息、2011年全球顶级涂料企业排行榜、2012年全球顶级涂料企业排行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政务网新闻、(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2月28日威士伯公司致PPG公司公函附快递、威士伯公司给庞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PPG的管理公司)的函、2014年3月13日威士伯公司给庞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PPG公司的回函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肖正应聘威士伯公司岗位为包装涂料业务总监一职,肖正原在PPG公司的岗位为消费类电子产品涂料业务商务总监一职,该二个业务部门涉及业务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根据肖正签署PPG公司《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公函》中涉及肖正认真履行义务载明,肖正在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不得受聘于与消费类电子产品涂料行业及商用电器涂料行业相类似或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业务。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威士伯公司与PPG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威士伯公司以肖正于2008年10月15日与PPG公司签署了《保密、发明和竞业禁止条款》为由取消录用肖正的行为并无不当,而肖正以PPG公司只要求肖正在电子消费、家用电器业务的竞业,不包括肖正应聘威士伯公司的职务,故不会对威士伯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认为威士伯公司解聘是违约行为而要求威士伯公司按照每月80,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肖正未履行聘用合同的6个月损失480,000元(自2013年11月15日辞职起算)以及签约奖金160,000元,依据不足,均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肖正要求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每月人民币80,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肖正未履行聘用合同的6个月损失人民币480,000元(自2013年11月15日辞职起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肖正要求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签约奖金人民币1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肖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肖正上诉称,肖正认可2013年11月14日与PPG公司签署的竞业保密义务公函。肖正收取该公函时并未仔细看内容,基于与PPG公司进行过竞业限制的约定而签署了该公函。但肖正对该公函中所称的2008年10月15日PPG公司与其曾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予认可。肖正签署该公函时向PPG公司询问是否可以至威士伯公司就职,PPG公司表示同意。肖正不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PPG公司与威士伯公司间存在竞争关系,肖正不予认可。生效民事判决书是因无法确认案外人范某是否在竞争部门工作,所以才判决范某败诉。而且PPG公司确认肖正至威士伯公司工作并不影响其利益,PPG公司还一直向肖正发放竞业补偿金至今,肖正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可以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和时间期限。肖正与PPG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包含与威士伯公司相关的职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肖正原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威士伯公司辩称,肖正与PPG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签署的《保密、发明和竞业禁止条款》是客观存在的。肖正否认2008年10月15日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但在肖正与PPG公司的公函中已明确双方曾在2008年10月15日签署过该竞业限制协议。案外人范某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威士伯公司与PPG公司确实存在竞争关系。企业部门属于企业内部机构,其行为意识受到公司管理层的控制,部门之间进行相互沟通时也会有信息的披露。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肖正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013年10月12日,威士伯公司向肖正发出《聘用通知函》,该函载明:“…同时你必须终止与上一雇主的所有劳动关系并且无任何其他的雇佣义务,包括与此前任何雇主约定的任何竞业禁止义务…”。2013年10月15日,肖正签署承诺书,表示其阅读了上述《聘用通知函》,并且同意接受该函件的条款与条件。因此,肖正对于威士伯公司的入职要求是清楚的,其也应当知晓违反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013年9月,威士伯公司对肖正进行面试,肖正否认其与PPG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故威士伯公司才于2013年10月12日向肖正发出《聘用通知函》。然2014年肖正签字确认收到PPG公司《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公函》,该公函写明肖正与PPG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了《保密、发明和竞业禁止条款》。肖正称其当时未仔细看相关内容,否认曾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保密、发明和竞业禁止条款》,对此肖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肖正在与威士伯公司协商建立劳动关系时未能如实陈述其竞业限制的相关情况。此外,PPG公司《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公函》中明确“…您须严格履行“协议”第3条的约定,在(中国)(以下称“禁止区域”)内不得受聘于与[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视机、游戏设备、显示器、电脑零件等)涂料行业以及家用电器(包括但不限于地板护理设备、厨房电器和医疗保健设备等)涂料行业相关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相类似或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业务,亦不得向禁止区域内从事与业务相类似或者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任何人员、企业或者公司提供任何建议…”,上述内容不但明确了业务竞业范围同时也明确了不得受聘于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根据威士伯公司营业执照,PPG公司基本信息、2011年全球顶级涂料企业排行榜、2012年全球顶级涂料企业排行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政务网新闻、(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等,原审法院确认威士伯公司与PPG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无不妥。

  综上,肖正在威士伯公司向其发出《聘用通知函》前未告知其2008年10月15日与PPG公司签订《保密、发明和竞业禁止条款》,后又于2013年11月14日签字确认了PPG公司《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的公函》,并按照该公函的约定实际领取了PPG公司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肖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肖正与威士伯公司《聘用通知函》的约定,威士伯公司据此以肖正未能终止与之前雇主存在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不符合《聘用通知函》中聘用生效条件为由,不与肖正建立劳动关系无不当。肖正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肖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杨 力

代理审判员浦 琛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丁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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