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重庆锦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国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38

重庆锦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国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锦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泽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洪。

  委托代理人吕凤六,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锦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萱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国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锦萱公司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胡国洪到锦萱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锦萱公司未为胡国洪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12月21日,胡国洪在工作时受伤,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一中医院(九龙坡区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月骨周围性掌侧脱位、左侧多发腕骨骨折、腰1、2椎左侧横突骨折、双侧耻骨骨折、骶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住院治疗38天后出院。胡国洪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受伤后未到锦萱公司公司上班。2013年4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国洪受伤属于工伤。锦萱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江北区人民法院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锦萱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胡国洪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2013年7月29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重庆市江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7月9日、2013年9月9日出具鉴定结论,胡国洪伤残等级为捌级,无护理依赖,胡国洪腰1、2椎左侧横突骨折、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多发腕骨骨折、骶骨骨折与2012年12月21日工伤有关联。胡国洪支付鉴定检查费共计1453.30元。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26日解除。关于胡国洪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双方均未提供相应依据。锦萱公司认为支付了23400元,但未提供相应依据,胡国洪认可锦萱公司在其受伤后支付了20000元,同意在工伤保险费用中予以抵扣。

  庭审中,胡国洪举示了医疗费专用收据、处方笺、用血补偿金收据、材料费收据、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因报销需要已交给农村医疗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出具结算表,拟证明胡国洪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8864.40元、门诊费用1796.90元,其中已报销13020元,未报销部分25844.40元应由锦萱公司支付。锦萱公司认为医疗费专用收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以法院核实为准,对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

  2013年9月26日,胡国洪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锦萱公司的劳动关系,由锦萱公司支付胡国洪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89544.80元。2013年12月31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26日解除;二、由锦萱公司支付胡国洪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5132元、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8385.65元、交通费200元、住院护理费3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453.30元、医疗费25844.40元;上述款项共计164066.35元,锦萱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胡国洪。锦萱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锦萱公司对仲裁裁决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对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及医疗费的计算时间及依据有异议,对其他裁决项目的计算标准无异议。

  锦萱公司在一审中诉称,锦萱公司与胡国洪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锦萱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均不予认可,胡国洪以锦萱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3)第17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锦萱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国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64066.35元,锦萱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驳回胡国洪的工伤赔偿请求。审理中,锦萱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是指判决锦萱公司不支付胡国洪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胡国洪在一审中辩称,胡国洪对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及裁决结果均无异议,锦萱公司应当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额向胡国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胡国洪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锦萱公司未为胡国洪参加工伤保险,锦萱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胡国洪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26日解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胡国洪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锦萱公司、胡国洪均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参照2012年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3783元/月予以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分类目录S72的规定,锦萱公司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2698元(3783元/月×6个月),胡国洪对仲裁裁决的结果15132元(3783元/月×4个月)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尊重,锦萱公司应当支付胡国洪停工留薪期工资15132元。

  关于生活津贴,胡国洪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2013年7月29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确定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7月9日、2013年9月9日。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因此胡国洪的生活津贴应为8473.92元(3783元/月×70%×2个月+3783元×70%÷30天×36天),因胡国洪对仲裁裁决的结果8385.65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尊重,锦萱公司应当支付胡国洪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8385.65元。

  关于医疗费,胡国洪举示的医药费专用收据虽为复印件,但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上的金额吻合,一审法院对胡国洪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37465.40元予以确认,锦萱公司对门诊费用1796.90元、用血补偿金及材料费1399元的票据真实性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胡国洪共计花费医疗费40661.30元,扣除已报销的13020元,锦萱公司应当支付胡国洪医疗费27641.30元,因胡国洪对仲裁裁决的结果25844.4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尊重,锦萱公司应当支付胡国洪医疗费25844.40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检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双方对仲裁裁决的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锦萱公司应当支付胡国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6元、鉴定检查费1453.30元、住院护理费3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4元、交通费200元。

  锦萱公司主张已向胡国洪支付23400元,但未提供相应依据。胡国洪认可锦萱公司在其受伤后支付了20000元,同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遂判决:重庆锦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胡国洪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15132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13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98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96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04元;6、住院护理费3040元;7、生活津贴8385.65元;8、鉴定检查费1453.30元;9、医疗费25844.40元;10、交通费200元。上述费用共计164066.35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尚余144066.35元,限锦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胡国洪。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一审宣判后,锦萱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锦萱公司与胡国洪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锦萱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均不予认可,锦萱公司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计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计算标准无异议。

  被上诉人胡国洪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并结合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锦萱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胡国洪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胡国洪在工作中受伤,经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其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锦萱公司未为胡国洪参加工伤保险,锦萱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胡国洪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锦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锦萱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  何 流

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琳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秉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贾支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