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谭绍洪与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2015-09-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55

谭绍洪与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绍洪。

  委托代理人:刘维珍,重庆市壁山县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93440-3。

  法定代表人:戴登琼,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谭绍洪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绍洪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另案即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高道国诉强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铜梁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铜梁县法院作出的错误认定来认定事实,导致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强博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高道国,应在高道国拖欠工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铜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高道国诉强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的原审法院依据铜梁县人民法院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也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但因其并未对此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反证据,故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审证人高道国与王子萍(王子萍在另案中以相同事实及理由起诉要求强博公司支付工资,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亦提出了再审申请)是夫妻关系,系利害关系人,且高道国所作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未被采信,谭绍洪依据上述证言主张其在强博公司承包工地工作并据此要求支付工资,但对其工作量、工资水平等基本事实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为谭绍洪要求强博公司支付工资的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谭绍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绍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 涛

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

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煜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

  • 通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找律师打官司收费多少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

  • 固始泰禹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吕国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泰禹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禹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一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 孙根然与赵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许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根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才。再审申请

  • 广州美多眼镜超市有限公司与黎燕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多眼镜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太。委托代理人: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