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辉与重庆市双桥区红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余国辉与重庆市双桥区红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国辉。
委托代理人:刘列春,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双桥区红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仲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余国辉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双桥区红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国辉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余国辉与红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主要理由是余国辉经郑传明介绍进入红岩公司,由郑传明安排入住工地宿舍,从事涉案工程的外墙维修工作。余国辉在做工时受伤,红岩公司与余国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红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余国辉的工伤赔偿责任。余国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余国辉与红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红岩公司系涉案建筑工程承建商。因该工程外墙老化需要维修,红岩公司将维修工程劳务承包给了公司职工郑传明,郑传明又将其转包给了自然人朱传海。2013年8月6日,余国辉由朱传海安排至涉案工地工作,并入住工地宿舍;同年8月7日,余国辉在工地从事维修工作时受伤。结合余国辉关于其到涉案工程做工,务工费为每天300元,其工资报酬按日计算,完工即结算等陈述,二审判决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定余国辉与红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至于余国辉提出的涉案维修工程系非法转包,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红岩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综上,余国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国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翔
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甄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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