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力源家具有限公司与肖新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杭州力源家具有限公司与肖新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力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国华。
委托代理人:卢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新旺。
委托代理人:朱新娟。
再审申请人杭州力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新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源公司申请再审称:肖新旺并非力源公司的员工,而是杭州力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全公司)的员工。力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肖新旺的工种不符合。劳动仲裁送达的签收人为力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俊的社保系挂在力源公司名下缴纳,但并非力源公司员工,所作行为与力源公司无关。肖新旺提交的工作服并非力源公司所有,暂住证系其自行办理,不能证明其主张。力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肖新旺提交意见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系力源公司员工,而非力全公司员工。力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为其安排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以据此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肖新旺在原审中提供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工作服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信息、工资条、卢俊社保缴纳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与力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流动人口登记表系公安机关依据职权进行信息采集登记,较为客观,其显示肖新旺的工作单位为力源公司;工作服照片显示的单位名称为力源公司,工作服上印制的电话号码也系力源公司申请办理,可以证明该工作服系力源公司发放;银行交易明细、转账信息、工资条等证据可以证明肖新旺的工资系卢俊发放,卢俊社保缴纳信息显示力源公司为卢俊缴纳了社会保险,结合卢俊与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可以推定卢俊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表力源公司的履职行为。以上直接或间接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力源公司主张肖新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力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力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力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晓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
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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