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与刘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5-10-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05

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与刘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徐民终字第02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震。

  委托代理人刘强,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民初字第0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刘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震、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14日,刘永在海韵公司工作时受伤,当日入住沛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右手绞伤,1、右手拇、食、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右第二掌骨骨折;3、右手背多发皮肤裂伤并部分缺损。2013年4月15日出院,共计住院32天。2013年9月29日刘永入住沛县中医院,入院诊断为右第2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013年10月3日出院,共计住院4天。刘永本人支付医疗费2726.28元、检查费109元。刘永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

  2013年8月25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沛人社伤认字(2013)第2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永为工伤。2013年12月25日,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徐劳工鉴通(2013)第20131127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刘永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刘永因此花费鉴定费400元。

  刘永的月工资分别为2012年6月2482元、7月2442元、8月2499元、9月2483元、10月2157元、11月2041元、12月2211元、2013年1月2426元、2月2059元、3月1500元、4月300元、5月300元、6月300元。刘永受伤前即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月平均工资为2311元。

  2014年,刘永向沛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海韵公司支付刘永医疗费20726.28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护理费222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5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220.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38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300元等合计188899.7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沛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4年3月19日出具沛劳人仲案字(2014)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海韵公司向刘永支付医疗费2726.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护理费1694.29元、鉴定费400元、检查费1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5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9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17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384元,合计140102.67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海韵公司向刘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318元,对刘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被告伤残等级的问题。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载明被告刘永系原告海韵公司的职工,被告受伤亦为工伤。虽然原告海韵公司对两者均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到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请再次鉴定的相关手续,故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生效,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原告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待遇的数额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刘永在工作中受伤,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永伤情构成工伤,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认定刘永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海韵公司未依法为刘永办理工伤保险,故刘永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海韵公司支付。1、被告要求的医疗费2726.28元、鉴定费400元、检查费109元均有票据予以证实,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的交通费400元,因未提供相关票据,法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被告共计住院36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0元(20元*36天)。3、住院期间护理费:被告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护理费应为1600元(950元/21.75天*32天+1100元/21.75天*4天)。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原工资福利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故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054.5元(2311元*9.5个月-300元*3个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的该项待遇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即20799元(2311*9个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及《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22号)第二条规定,被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1970.86元【(74.35-32.17)*3673*0.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9384元(3673*8个月)。三、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帐户明细,原告从2012年6月开始向被告发放工资,故对于被告到原告处工作的时间法院认定为2012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对劳动仲裁中裁定的双倍工资数额亦无异议,故原告应自2012年7至2013年2月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故原告应再向被告支付工资18318元(2442元+2499元+2483元+2157元+2041元+2211元+2426元+2059元)。遂判决:一、原告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永医疗费2726.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1600元、鉴定费400元、检查费1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5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970.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384元等共计138664.64元。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原告沛县海韵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318元。

  上诉人海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上诉人并未收到工伤认定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一直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但法院均未予理睬。2、根据上述情况,上诉人亦不应该承担所谓的二倍工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刘永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足且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当按九级伤残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待遇;2、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虽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结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因工受伤,以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可知,被上诉人确系在上诉人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上诉人发生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本应由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承担,但在被上诉人依法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后,上诉人又以其未收到工伤决定书为由拒绝承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于法无据。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对伤残等级持有异议的问题,除一审期间提交的快递公司收件存根外,并未提供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鉴定的有效证明,故上诉人应当依法按照九级伤残的有关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待遇。其次,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依据上述事实,上诉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自用工次月起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海韵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伟巍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晓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 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秉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 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诉贾支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