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王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王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内民申字第1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姜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刚。 再审申请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快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民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快运公司沈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年3月16日晚,王喜礼到快运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职场是了解工作环境,不是来上班的。王喜礼未填写职工登记表,未提交体检报告,也未通过通辽营业部初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王喜礼与快运公司沈阳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喜礼与快运公司沈阳分公司均具备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013年3月16日晚,王喜礼接受申请人的管理,从事在车站接货的工作任务,已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其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是不争的事实,故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快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哈斯巴根代理审判员 李 晓 慧代理审判员 陈 智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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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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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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