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王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王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忠。
委托代理人王善果,安达市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
上诉人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继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付振铎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杜雪红参加评议,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善果,被上诉人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诉称,原告将部分炼钢工作承包给了高某,被告是高某雇佣的工作人员。原、被告虽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为被告垫付医疗费53,600.00元,拟比照工伤标准予以处理。原告认为,被告的工资依法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不应按计件工资计算,因其不是固定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657.28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44,357.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657.2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6,264.28元、伙食补助费1,530.00元、陪护费1,53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结余医药费10,000.00元。
原审被告王成辩称,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仲裁委员会依据的法律条文非常准确,应按照该标准给付,原告为被告支付的医疗费53,600.00元属实,但剩余8,500.00元。
安达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王成于2011年4月11日到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5月27日,被告王成在工作中被灼伤,先后在大庆第五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02天。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给付被告王成医疗费53,600.00元,被告王成花掉45,100.00元,尚余8,500.00元未返还。2012年2月28日安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王成作出工伤认定,2012年4月19日绥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王成为五级伤残,2012年10月23日安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案字(2012)第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应支付被告王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335,740.50元。另查明,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安达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支付被告各项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被告王成受伤后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被告王成自2011年5月27日受伤至2012年4月18日定残前一日,共计10个月零22天,应按11个月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所在单位还应当支付伙食补助费和陪护费。关于工资标准,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主张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王成的工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王成在庭审时出具的一同工作的其他工人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王成的月工资收入情况,但证人未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王成所从事的工作,应按照2011年黑龙江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冶炼制造业的标准计算,即2,659.00元/月。因被告王成在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工作已满一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应向被告王成支付二倍的工资,即5,318.00元/月。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王成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478.58元,故被告王成的月工资标准应为4,435.74元。综上,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王成以下项目和数额: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843.32元(4,435.74元/月×18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072.20元(4,435.74元/月×30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71.84元(4,435.74元/月×16个月);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8,793.14元(4,435.74元/月×11个月);5、伙食补助费1,530.00元(15.00元/天×102天);6、陪护费1,530.00元(15.00元/天×102天),合计335,740.50元。另外,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为被告王成垫付医疗费53,600.00元,尚余的8,500.00元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支付给被告王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合计335,740.50元,扣除被告王成应返还的8,500.00元,余款327,240.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原告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657.28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44,357.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675.28元、停工留薪工资16,264.28元、伙食补助费1,53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其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原审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环节,诉讼双方都没有请求或主张过双倍工资,但原审却判出了双倍工资,明显超请求范围判决。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将企业生产经营承包给了高某,被上诉人是高某的雇佣人员。这一事实原审没有审查,就武断的认定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合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证的四个未出庭证人的证言,说本院不予采信,但又说上述事实有四个证人证言证实,明显自相矛盾。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职工工伤待遇按其双倍工资计算无任何法律、法理依据。原审分配举证责任错误。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该事实已被安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其依法应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上述法律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上诉人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掌握被上诉人王成工资发放标准及领取情况等相关证据,对此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原审及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均未提供关于王成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依法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另外,原审判决在证人证言是否予以采信的表述方面存在瑕疵,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鸣泰特钢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继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慧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