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毛年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2015-10-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9

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毛年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宗梅。

  委托代理人杨潇,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艳,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年亮。

  委托代理人刘勇,上海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勇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振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潇,被上诉人毛年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振勇公司向维修人员派发号牌为沪ATXXXX、挂车号牌为沪B5XXX挂车辆的“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单”(下称二级维护作业单),振勇公司在维修厂负责人栏盖章,公司管理人员黎振勇(振勇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宗梅的丈夫)在检验员栏盖章,毛年亮在发动机、底盘承修人栏签字。2013年12月3日下午16时左右,毛年亮眼部被弹簧击伤,被送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2013年12月10日,毛年亮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07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10日间其与振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1月29日,该会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4578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对毛年亮要求确认其与振勇公司于2007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10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振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振勇公司诉称,毛年亮不是振勇公司员工,振勇公司与毛年亮不存在劳动关系。毛年亮提供的二级维护作业单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无证明效力。仲裁裁决缺乏依据。现请求判决确认2007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10日间振勇公司与毛年亮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振勇公司为支持其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毛年亮发表了质证意见:

  1、裁决书,旨在证明振勇公司请求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二级维护作业单上的公章不一定是振勇公司的盖章,可能由毛年亮私刻公章所盖。毛年亮对裁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2、房屋租赁合同,旨在证明安亭镇黄渡泥岗村XXX号有三家公司,而毛年亮陈述在此工作半年,却不清楚该处有多少公司经营,因而不能证明毛年亮在709号工作过。毛年亮对振勇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3、证人单某某陈述,其系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驾驶员,曾经去振勇公司维修过车辆,不清楚二级维护作业单,不认识毛年亮。毛年亮对单某某的陈述不予认可,表示二级维护作业单由其自行保留下来。

  毛年亮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振勇公司的诉讼请求。毛年亮为支持其辩称意见,提供如下证据,振勇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

  1、销售清单复印件7份,旨在证明毛年亮在振勇公司工作。振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送货单复印件11份,旨在证明振勇公司老板黎振勇在送货单上签字,其为振勇公司工作。振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

  3、二级维护作业单,显示毛年亮系振勇公司承修人,振勇公司老板签字、公司盖章。旨在证明振勇公司、毛年亮存在劳动关系。振勇公司认为该作业单是公司盖好章后放在办公区域,维修工人可随意取用,毛年亮2013年11月6日未做过沪ATXXXX车辆的维修,毛年亮通过不正当途经取得,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4、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旨在证明振勇公司将毛年亮赶出公司宿舍。振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是毛年亮的报警内容。

  5、录音光盘一份,旨在证明毛年亮与黎振勇、柳宗梅、杨球兵(驾驶员)的对话录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振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6、病历卡,旨在证明2013年12月3日下午毛年亮在振勇公司受伤。振勇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7、证人王某陈述,其于2013年9月28日进振勇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合同未给与其。2013年12月3日毛年亮在振勇公司工作时受伤,其在现场。因振勇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其于2014年1月20日离职。振勇公司对王某陈述不予认可,王某未证明与振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8、查询通话详单,旨在证明2013年8月至12月间,毛年亮与振勇公司老板黎振勇通话。振勇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手机号XXXXXXXXXXX无法确定是黎振勇的号码,同时,毛年亮与黎振勇通话,并不表明毛年亮与振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经组织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毛年亮对振勇公司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毛年亮对振勇公司提供的证据3未予认可,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原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振勇公司对毛年亮提供的证据4、6、8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证据3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振勇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足以反驳,原审法院亦予认定。毛年亮提供的证据1、2系复印件,证据5、7尚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黄渡派出所接报回执单显示,2013年12月17日13时12分,毛年亮报警称,于当日13时许在黄渡镇开发路XXX号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内因工伤纠纷在员工宿舍被公司老板和老板娘打伤。民警至现场后,双方协商解决。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或其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和依附的特殊法律关系。首先,二级维护作业单显示,振勇公司安排毛年亮工作,毛年亮接受振勇公司管理,毛年亮工作内容是振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振勇公司未举证证明振勇公司安排毛年亮工作系根据振勇公司、毛年亮间的合作关系或者毛年亮系案外单位外派至振勇公司工作的员工所为,从而证明毛年亮并不是其公司员工的事实;其次,接报回执单显示,公安民警至振勇公司经营地,处理毛年亮与振勇公司负责人间纠纷(毛年亮报警称双方因工伤发生纠纷),振勇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系非履行劳动关系引起纠纷的事实;再次,黎振勇与振勇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宗梅系夫妻关系,相关证据显示黎振勇对毛年亮的工作实施管理,可认定黎振勇代表振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综上,振勇公司安排毛年亮工作,对毛年亮实施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因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振勇公司系毛年亮劳动管理的实施者,在确认振勇公司、毛年亮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振勇公司未举证毛年亮在其公司的工作存续期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采信毛年亮关于2007年1月8日至振勇公司公司工作,2013年12月10日离开振勇公司的意见,故振勇公司要求判决确认2007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10日间振勇公司与毛年亮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毛年亮于2007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10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判决后,振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振勇公司上诉称,1、振勇公司对毛年亮提供的二级维护作业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作业单平时是由振勇公司盖好公章放在办公区域内,任何一名员工都可以自行取用,方便员工自行填写申报作业情况。毛年亮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取得作业单的来源,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即认定振勇公司与毛年亮存在劳动关系,过于草率,与客观事实不符;2、根据毛年亮的病历卡记载,其到医院治疗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日19:08,故对原审判决认定毛年亮受伤时间为当天下午16时左右有异议,毛年亮并非在振勇公司受伤;3、接报回执单上载明的内容只是民警根据毛年亮的陈述所作的记录,不能证明振勇公司与毛年亮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振勇公司原审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毛年亮辩称,1、2007年其由振勇公司招工进入该公司工作,曾签过一份劳动合同,但其丢失了,之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由振勇公司维修保养,其所提供二级维护作业单是真实的,若振勇公司不认可,应由振勇公司承担相应举证责任;2、其在2013年12月3日入院治疗与受伤不是同一时间,原审法院认定其受伤时间为下午16时左右属实;3、其对接报回执单记载的内容没有异议,接报民警到场后进行了处理才写的回执单,是当时真实情况的反映。毛年亮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与振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振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毛年亮提供的病历卡显示,毛年亮于2013年12月3日19:08至嘉定区中心医院眼科急诊治疗,主诉右眼外伤3小时,眼部被弹簧击伤。

  本院审理中,毛年亮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黄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毛年亮2008年4月22日至2013年1月11日暂住在黄渡镇泥岗村嘉松北路XXX号,证明毛年亮居住在振勇公司的住所地。经质证,振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面的地址是毛年亮在办理暂住证时私自填写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填写的是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二级维护作业单、接报回执单、病历卡、毛年亮在沪居住证明、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毛年亮主张其与振勇公司在2007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其提供了二级维护作业单、接报回执单、在沪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振勇公司否认与毛年亮存在劳动关系,对二级维护作业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又称此类作业单放在公司办公区域员工可自行取用,毛年亮系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作业单的,对此振勇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振勇公司对接报回执单、毛年亮在沪居住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该公司负责人为何会在公司内与毛年亮发生纠纷及毛年亮曾在该公司住所地暂住作出合理的解释。鉴于劳动者在诉讼能力及获取证据方面的弱势地位,本案中毛年亮提供的上述证据已充分证明振勇公司安排毛年亮工作,毛年亮接受振勇公司管理,毛年亮工作内容是振勇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本院确认振勇公司与毛年亮在2007年1月8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振勇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振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茅维筠

代理审判员  杨 力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委托一个律师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有时效吗

    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