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柏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柏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建国,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耀枢,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柏萍。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居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柏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居众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二审判决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从居众公司的再审申请来看,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柏萍与居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张红军系居众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柏萍平时受张红军的指派和管理从事装修工作,有出入证等证据为证。居众公司承接了东部华侨城管理处天麓6区别墅22A的装修工程后,张红军指派刘柏萍到该别墅工作,并在刘柏萍受伤后向刘柏萍妻子支付款项。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居众公司虽有异议,但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居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居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奕冰
代理审判员黄立嵘
代理审判员秦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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