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焕轩诉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张焕轩诉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28号 原告:张焕轩。 委托代理人:张银才,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5285-X。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轩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重庆钢铁集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张焕轩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4)津法民初字第10168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焕轩负担。 审判员 文学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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