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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吉林诉李金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58

高吉林诉李金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高吉林。

  被告李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吉林诉被告李金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吉林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吉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吉林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50元,退还其525元。

 

   代理审判员  胡晓枫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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