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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照与梁成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59

黄照与梁成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阳中法立民申字第37号

  再审申请人:黄照。
委托代理人:王晓芳。
委托代理人:郑珊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成奎。
委托代理人:梁月颜。
再审申请人黄照是已注销的原阳江市江城三华五金厂的投资人和负责人,其因该厂与梁成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照称,原阳江市江城区三华五金厂现已注销,申请人是该厂投资人,有权提起再审申请。被申请人梁成奎伤情现明显好转,视力已经恢复正常,可以骑自行车外出。申请人曾以三华五金厂的名义向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对梁成奎的伤残进行复查鉴定申请,该委员会受理后通知梁成奎,但其拒绝协助进行复查鉴定。申请人认为梁成奎的伤残情况出现新情况,依法应进行重新鉴定,从而确定现今的真实伤残状态。由于梁成奎的伤残已经好转,其伤残损失也应相应地改变,因此原审判决赔偿的标准已失去了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原审判决没有认定申请人已经支付8万元给梁成奎的事实,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规定,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并予以改判。
被申请人梁成奎提交意见称,本人伤残后已双目失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本不能外出和自理,申请人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本人生活十分困难。再审申请人以前曾经支付过部分现金给申请人,可以在执行中扣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并尽快执行已生效的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三华五金厂已被注销,申请人作为该厂的投资人和负责人,对该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中,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阳劳能伤鉴(2012)10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梁成奎的残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三级19条规定的情形,定为伤残三级,护理等级维持三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原三华五金厂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原定委员以超期为由没有受理三华五金厂的再次鉴定申请。阳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阳劳能伤鉴(2012)2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通知书》,复评梁成奎的残情,维持伤残三级,护理等级维持三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本院二审判决依据有关事实和证据,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处理结果合法有据。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梁成奎伤残情况现已好转,视力恢复正常,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原三华五金厂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护理费为停工留薪期间及伤残后的一次性生活护理费,未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且原三华五金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中包括了被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等费用,二审判决对原三华五金厂的主张不予采纳,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黄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提起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建新
审 判 员  黄业俦
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莫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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