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明与爱普科斯电阻电容(珠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陈志明与爱普科斯电阻电容(珠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志明。
委托代理人:陈松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爱普科斯电阻电容(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Michael Pocsatko,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陈志明因与被申请人爱普科斯电阻电容(珠海)有限公司(下称爱普科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志明申请再审称:爱普科斯公司强迫职工做满三年离职,强迫签订离职申请,应当向我赔偿9006元。二审判决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爱普科斯公司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从陈志明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仍为其诉请应否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志明于入职爱普科斯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至止。,陈志明提出辞职申请,辞职原因为“另有发展”。从上述事实看,双方的劳动合同系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爱普科斯公司无需向陈志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陈志明若认为其在爱普科斯公司从事的工作危害健康,应获得相应赔偿,则其可持相关证据另循途径解决。现陈志明向本院申请再审,但不能举出新的证据推翻二审判决,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志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志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恒
审判员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强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君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