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莉与大连渤海明珠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丁莉与大连渤海明珠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渤海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晓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丁莉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渤海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明珠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莉申请再审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未约定工资,原判认定双方已对劳动报酬进行了约定是错误的;原判认定工资额中已包含加班费属适用法律错误。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判决渤海明珠酒店向丁莉支付延时工作及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丁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志强
代理审判员 张维和
代理审判员 刘 荔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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