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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贞与上海卓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01


董玉贞与上海卓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玉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卓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董玉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排期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玉贞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卓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端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董玉贞于2009年进入卓端物业公司处任保洁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卓端物业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董玉贞上月全月工资。2013年8月4日,卓端物业公司向董玉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载:因董玉贞于2013年7月29日起拒绝执行主管安排的工作任务,根据《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三类5条规定,属于重大违纪,处理结果解除劳动关系。董玉贞在卓端物业公司处实际工作至同年8月7日。

原审法院另认定,卓端物业公司员工手册内载,“……第三类:重大违纪(处理结果: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重大违纪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5)不服从上级指令,甚至拒绝或有意不完成指派给其的工作(,)或紧急情况下,不完成指定的工作。……”董玉贞签收并承诺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

2013年8月8日,董玉贞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卓端物业公司支付其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年9月30日,该会作出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5204号裁决书,由卓端物业公司支付董玉贞2013年1月1日至同年8月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46.9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对董玉贞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卓端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而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1、卓端物业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董玉贞2013年1月1日至同年8月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46.90元;2、卓端物业公司无须支付董玉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

原审庭审中,卓端物业公司陈述,其公司根据情况定期对保洁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并通过张贴岗位排班表的方式予以公布。2013年7月23日其公布了新的一期排班表,大部分员工的工作范围都调整为4层楼面的清洁,其余员工均同意并签字确认,董玉贞却拒不服从此正常的工作安排,致使2013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1日期间D栋7楼一直处于无人打扫的状态,该层楼面的业主为此进行了投诉。卓端物业公司提交清洁员岗位排班表、7楼保洁区域照片、投诉信及公司其他保洁员出具的书面证言一组以印证上述主张。其中上海能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照公司)的投诉信内载,“本公司于2011年5月租下D703,根据贵公司租赁及物业合同规定,我司均按月及时支付费用,对于贵司以往的服务也相当满意。2013年7月29日下午我公司员工反映7楼卫生间内垃圾多,洗手台上都是水,几次进入卫生间都没有看到保洁工打扫,楼道内也没人打扫。在与贵司电话交涉后,贵司保洁部承诺马上整改。2013年7月30日,都没有看到卫生间及楼道内有保洁工打扫,卫生间的气味难闻,垃圾也没人来清理,我司员工只能到6楼或8楼使用卫生间。对于贵司近期的服务质量我们非常不满,我司无法在如此脏乱的楼层内工作,若再无法提供贵司承诺的优质物业服务,我司将拒绝支付下一期物业管理费用。”落款为同年7月31日并加盖该公司公章。董玉贞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其虽曾对工作安排提出过异议,但后来还是按照安排完成了包括7楼在内的保洁,即使真的有业主进行过投诉,针对的也是卓端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而非其的保洁工作。

为证明董玉贞的违纪事实,庭审中卓端物业公司申请证人郑某、蒋某某及胡某某出庭作证。证人郑某陈述,其于2010年5月进入卓端物业公司处工作,任保洁部主管。2013年7月23日卓端物业公司在会议室张贴了将于同年7月29日起执行的保洁员排班表。同年7月26日,卓端物业公司让保洁员在该表上签名确认,其余员工均签了名,只有董玉贞称不同意将自己的工作量自3层增加到4层而拒绝签名。其告知董玉贞,平均每名员工的工作量都是四层楼面,并非针对其个人加大了工作量,但董玉贞仍不同意。同年7月29日,新的排班表开始执行,董玉贞未去打扫7楼。该层楼面有4家业主,当日一家业主即电话投诉无人打扫卫生,其当即去看了现场,与董玉贞进行了沟通,但董玉贞仍表示不同意做增加的楼层。其针对董玉贞该行为出了一张处罚通知张贴在告示板上,但董玉贞将之撕掉了。其遂出了第二张处罚通知,鉴于董玉贞上述行为决定处以扣款200元的处罚,但该通知也被董玉贞撕下后拿走了。第3天经理找董玉贞谈话,董玉贞答应会去做7楼的保洁,但后来还是没有打扫。第4天其遂告知7楼不用董玉贞做了,其另行安排保洁工尹某去打扫。但尹某去打扫7楼时却被董玉贞以该楼面为自己的工作范围为由赶走了,可是董玉贞自己仍未做7楼的保洁工作。当日公司又收到了该楼面另一家业主的书面投诉。由于董玉贞的上述行为,导致7楼有3天半无人打扫,后来其还是安排尹某去做才完成了该楼面的保洁。而四层楼面的保洁工作对于一名保洁员来说是正常的工作量,其余员工均能够完成,董玉贞之前的工作量是比较轻松的。证人胡某某陈述,其于2009年6月进入卓端物业公司处任保洁工,后任班长,董玉贞比其晚一个月入职。卓端物业公司处过一段时间会通过在公示栏上张贴排班表的方式对保洁员工作内容做调整,并让员工在表上签名。2013年7月新的排班表贴出来了,很多人都增加了一层楼面的工作量,其余员工都在安排表上签名确认并完成了新增楼面的保洁工作,只有董玉贞未签也不做。有客户投诉说7楼没人打扫,其等前去检查时发现董玉贞没有做这一层楼。后来公司张贴了对董玉贞的处罚通知,董玉贞将其撕掉了,并坚持表示不会做增加的一层楼面。公司只得派了另一名员工去打扫,却让董玉贞以这是自己的岗位为由给赶走了,但董玉贞后来仍然只打扫4-6楼,而不做7楼。证人蒋某某陈述,其于2010年4月进入卓端物业公司处任保洁员,后来任班长。2013年7月23日卓端物业公司贴出了新的排班表,安排每人做4个楼层,其他员工在新排班表上签了名,但董玉贞未签。董玉贞不做增加的楼层保洁,卓端物业公司派别人去做,董玉贞还将人赶走,称该楼层是自己的。但此后董玉贞仍然不做增加的这一层,说只做原来的3个楼面。公司开出的罚款单也被董玉贞撕掉了。因为有业主投诉,卓端物业公司拍摄了董玉贞未打扫的楼道照片并张贴出来,也让董玉贞给撕掉了。而做4个楼层的保洁系正常的工作量,其在任班长之前就是做4个楼层的,且其他保洁员均能正常完成4个楼层的工作。卓端物业公司对于证人证言均无异议,董玉贞则称证人均系卓端物业公司员工,且系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3名证人均陈述董玉贞说过该岗位是自己的,说明董玉贞完成了包括7楼在内的保洁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董玉贞是否按照工作安排完成了D栋7楼的保洁工作。卓端物业公司称董玉贞一直拒不完成该楼层保洁,致使该楼面卫生情况恶劣并导致楼层业主投诉,并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上述主张。该3名出庭证人均陈述董玉贞只打扫了4至6楼,却拒不完成7楼的保洁工作,甚至在公司派人前来做该楼层保洁时还被其赶走的事实,证人对于整个事件经过的陈述可相互印证,结合能照公司发出的投诉信所反映出7楼无人打扫的事实,原审法院对卓端物业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而董玉贞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印证其关于自己按照卓端物业公司安排完成了7楼保洁工作的主张,原审法院对董玉贞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系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之一。负责打扫工作区域内的卫生,保证该区域内的环境整洁系保洁工的工作职责,而董玉贞拒不进行其负责的7楼楼层保洁,经沟通仍拒不完成工作,甚至在卓端物业公司安排他人代为打扫该区域的情况下将代班人员赶走,董玉贞此举有悖于基本的工作纪律与职业道德,卓端物业公司按照员工手册之规定解除与董玉贞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卓端物业公司要求判令无须支付董玉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卓端物业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董玉贞2013年1月1日至同年8月7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46.90元,与法无悖,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卓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玉贞未休年休假工资446.90元;二、上海卓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董玉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卓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玉贞各负担2.5元。

判决后,董玉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卓端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万元。董玉贞的主要理由为:卓端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董玉贞不存在解除通知中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事实。董玉贞没有看见过排班表,排班表是卓端物业公司后期单方制作,投诉信是卓端物业公司打印好后给能照公司敲的章,证人都是公司的中层领导,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郑某陈述排班表是12点贴出来,但其他证人陈述11点就看见排班表,证人陈述7月31日找董玉贞谈话,但该日是休息日,不可能谈话,故证人证言虚假,不应被认可。

被上诉人卓端物业公司辩称,董玉贞未能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完成4-7楼的打扫工作,卓端物业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进行解除并告知工会,在原审中卓端物业公司提供了照片、排班表、客户投诉信、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卓端物业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要求二审法院驳回董玉贞的上诉请求。

在二审中,董玉贞提供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一份,证明客户上海能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卓端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尤其是清洁工作不满意,本案中的投诉也是这家公司,该公司本身就是对卓端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满意,不是针对董玉贞的。卓端物业公司认为该调查问卷系仲裁时卓端物业公司提供的,该调查问卷与客户投诉信是不一致的,客户投诉信明确投诉的2013年7月29日、31日的清洁状况,故就是针对董玉贞的。经查,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系卓端物业公司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但在本案原审中卓端物业公司没有将该调查问卷作为证据提供,董玉贞在劳动仲裁时对该调查问卷的真实性是不予认可的,现又将该调查问卷在二审中提供,鉴于该调查问卷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卓端物业公司主张董玉贞2013年7月29日、30日两天没有打扫7层,在原审中提供了照片、排班表、客户投诉信、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董玉贞对照片、客户投诉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从没有看见过排班表,证人都是公司的中层领导,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董玉贞虽然对卓端物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并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依照董玉贞的主张,其从来没有看见过排班表,是2013年7月29日才知道其保洁楼层从4至6层调整为4至7层,虽然不情愿但还是按照公司安排去打扫了。董玉贞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董玉贞坚持原辩称意见,又无新的事实与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董玉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剑平

代理审判员张博俊

代理审判员周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强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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