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鹏英与烟台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范鹏英与烟台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鲁民申字第1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鹏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范鹏英因与被申请人烟台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民一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鹏英申请再审称,范鹏英在远力公司上班期间,远力公司每周安排其工作六天且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对于该事实,远力公司在与范鹏英的另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明确予以承认。因该案的笔录由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范鹏英不能自行调取该庭审笔录,在本案原审过程中,范鹏英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但原审法院均未调取。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远力公司支付范鹏英加班工资9709.44元。
被申请人远力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范鹏英在远力公司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在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仲裁审理时,远力公司承认有时候需要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公司人员周六上班,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的40个小时。因此,范鹏英要求远力公司支付加班费没有依据,并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请求驳回范鹏英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范鹏英于2008年3月29日到远力公司从事产品质量检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范鹏英继续在远力公司工作至2010年5月27日。范鹏英申请调取其与远力公司在另外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烟福劳仲案字(2011)第015号]的庭审笔录,主张远力公司明确承认其每周六加班的事实。在远力公司对该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范鹏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范鹏英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因此其申请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同时,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因此,范鹏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鹏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兴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晖
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梅 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