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与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刘方与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夕,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白玉澄,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鲁宁,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方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林市威宝恒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志义
代理审判员 王鹏才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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