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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船诉上海黄兴医院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87


刘星船诉上海黄兴医院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再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星船。

委托代理人吕芝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黄兴医院。

法定代表人曹兴祖。

委托代理人杨浩锋。

申请再审人刘星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黄兴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7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三(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星船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芝荣、被申请人上海黄兴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2月23日,刘星船因与上海黄兴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刘星船送达开庭通知。该邮件被退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遂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星船称,其在起诉时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住址、电话,且住址、电话一直没有改变,其也先后收到过原审法院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但从未收到过开庭通知。故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刘星船未收到开庭通知,而原审法院裁定按刘星船撤诉处理,存有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被申请人上海黄兴医院称,原审裁定没有错误,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未经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即对原审原告刘星船的起诉按撤诉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70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顾文怡

代理审判员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徐 庆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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