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纯元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41


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纯元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江。

委托代理人彭媛。

委托代理人成信荣,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纯元。

委托代理人田春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彭媛、成信荣,被上诉人刘纯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纯元于2011年4月27日进入源创公司工作,担任策划部门创意总监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2011年5月5日刘纯元与源创公司又订立补充约定一份,该约定载明:刘纯元底薪及年终奖励的发放方式为第一年35万元,底薪为每月1万元,另外每月预支年终奖金1.3万元,其余奖金按平均半年发放一次;第二年40万元,底薪为每月1.2万元,另外每月预支年终奖金1.3万元,其余奖金按平均每季度发放一次。刘纯元在源创公司工作至2012年3月5日,之后没有上班,源创公司按月发放刘纯元底薪1万元至2012年1月底。

2012年3月31日,刘纯元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源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8元、2012年1月工资1.3万元和2月工资2.3万元、2011年和2012年度奖金61,670元、缴纳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审理中,刘纯元称源创公司2012年3月5日口头将其辞退,源创公司则予以否认,表示源创公司没有解除与刘纯元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应还存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因刘纯元未能证明源创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对于刘纯元要求源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对于刘纯元主张的每月1.3万元为预支奖金,刘纯元要作为固定工资发放没有依据,故仅裁决源创公司支付刘纯元2012年2月份工资1万元;对于刘纯元要求支付2011年和2012年度奖金61,670元的请求因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没有满一年,双方也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不作处理,源创公司对于仲裁裁决其支付刘纯元2012年2月份1万元工资不服而起诉至原审法院,刘纯元则同意仲裁裁决,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源创公司请求未予支持,源创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2年10月17日,源创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刘纯元返还预付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及奖金9.4万元(共计向刘纯元支付了19.4万元,其中每月底薪1万元共计10万元,扣除后余额为9.4万元),源创公司并提供了《奖金分配办法规定、表格》证明刘纯元因第一年应开盘的三个楼盘均未开盘,大量工作未展开,设计未得到客户认可,没有楼盘销售额而不能获得奖金,对于源创公司该请求仲裁委认为: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刘纯元为源创公司提供了劳动,源创公司按约定支付工资及奖金并无不当,故对于源创公司该请求裁决未予支持,源创公司针对该项裁决未提起诉讼。

2013年4月8日,刘纯元又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源创公司支付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工资6.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14元及2011年、2012年度奖金14.6万元(应支付35万元,扣除10个月的1万元和8个月的1.3万元,余额14.6万元),对此仲裁委仅裁决源创公司按月工资1万元标准支付刘纯元2012年3月1日至5日工资计1,380元,刘纯元不服裁决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源创公司支付:1、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工资6.8万元(即底薪,其中2012年3月及4月每月1万,5月至8月每月1.2万元);2、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的年度奖金14.6万元(即35万元除已付的底薪及奖金的余款);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14元(2012年本市月平均工资4,692元×3×1.5个月)

本案审理中,双方认可每月预支的1.3万元支付至2012年12月(8个月),共计10.4万元。另,源创公司提供《人事管理章程》及决议证明其主张,该章程中载明:职工薪奖主要由工资、津贴、奖金、年终奖金、业务奖金等部分构成;职工入职未满一年不发放年终奖金;销售部绩效奖金参考代理项目奖金分配办法并结合代理项目具体情况计算;市场部及企划部绩效奖金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开发个案具体情况计算,如公司代理项目未开盘奖金不予发放或延后发放。刘纯元对于该证据则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刘纯元自2012年3月6日起未上班,其在2012年3月31日至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源创公司提起仲裁时自称源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源创公司当时不予认可,仲裁裁决不支持刘纯元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刘纯元认可了该裁决,嗣后刘纯元并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刘纯元现也无证据证明源创公司存在让其待岗并许诺仍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其工资的情况,故刘纯元现要求源创公司支付2012年3月6日至8月31日期间底薪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而2012年3月1日至5日刘纯元正常上班,源创公司应按约定的1万元标准支付刘纯元工资计1,380元。

对于刘纯元要求源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2012年3月6日至8月31日期间双方有争议一直在提起仲裁和诉讼,刘纯元也没有提供过正常劳动,源创公司并没有故意克扣刘纯元工资情况,故刘纯元现要求源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定》约定了源创公司底薪及年终奖励的发放方式为第一年35万元,底薪为每月1万元,另外每月预支年终奖金1.3万元,其余奖金按平均半年发放一次。合同履行后,刘纯元正常工作至2012年3月5日,源创公司支付了约定的“每月1.3万元”至2012年12月共计10.4万及底薪1万元至2012年1月底,2012年2月底薪已有生效判决书判令支付,刘纯元现要求源创公司支付年终奖尚未支付部分,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源创公司在要求“刘纯元返还底薪外的预付奖金”的仲裁审理中仅主张“刘纯元因没有楼盘销售额而不能获得奖金”,未提及《人事管理章程》中有关“工作未满一年不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源创公司并认可了仲裁不予支持的裁决,且上述《补充约定》上没有列明年终奖的发放是附条件的,源创公司提供的《人事管理章程》也没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向刘纯元告知,故源创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刘纯元正常工作期间尚未获得的年终奖励,计91,161元。据此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刘纯元2012年3月1日至5日工资(底薪)计1,38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刘纯元年终奖励91,161元;二、刘纯元要求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1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源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源创公司在要求刘纯元“返还底薪外的预付奖金”一案的仲裁审理中仅主张刘纯元因没有楼盘销售额而不能获得奖金,未提及《人事管理章程》关于工作未满一年不发奖金的规定,且源创公司已经认可仲裁裁决,故而判决源创公司应支付刘纯元正常工作期间尚未获得的年终奖励,该理由不能成立。在上述仲裁案件的审理中,源创公司认为刘纯元没有完成销售额是不能获得奖金的重要理由,没有提及《人事管理章程》中关于工作未满一年不发放奖金的规定,不代表这个理由不存在,而源创公司没有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也不代表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就不能在另一个案件中适用。原审法院认为源创公司提供的《人事管理章程》未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向刘纯元告知,然《人事管理章程》即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书》已明确约定刘纯元同意遵守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全部规定,包括员工手册所有内容,且该制度亦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予以公示,由此足以证明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初源创公司已就《人事管理章程》等规定向刘纯元进行过充分告知。《补充约定》中明确约定必须完成三年合同期限,亦说明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合同约定,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刘纯元工作尚未满一年,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不予支持刘纯元上述二项请求。

被上诉人刘纯元答辩称:刘纯元是设计人员,只要完成设计就应当获得奖金,不认可需要有销售额才能发放奖金的主张,劳动合同中也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刘纯元从未收到也并不知晓《人事管理章程》,源创公司从未进行过公示,刘纯元不知道需要工作满一年才能发放奖金的规定,源创公司关于不发放奖金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等形式对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及条件。本案中,源创公司上诉称其不应当支付刘纯元年终奖金的理由是根据公司《人事管理章程》规定,刘纯元工作未满一年,以及刘纯元没有楼盘销售额,然刘纯元对上述两点均予否认。本院结合双方陈述及本案现有证据分析,首先源创公司与刘纯元订立的《劳动合同》及《补充约定》中均已明确约定刘纯元底薪与年终奖励的发放方式及数额,且补充约定中已明确约定第一年底薪为1万元,另外每月预支年终奖金1.3万元,其余奖金按平均半年发放一次,该约定与源创公司声称员工工作满一年才能发放奖金的主张存在矛盾;其次,源创公司主张需要完成销售额才能获得奖金,亦未向法院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令源创公司支付刘纯元年终奖励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本院认同该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源创房屋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赵永桥

代理审判员易苏苏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陈 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