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史凝博与太原迎泽公园海底世界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4123


史凝博与太原迎泽公园海底世界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并民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凝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迎泽公园海底世界。

  经理者邢红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

  委托代理人张伟。

  原审原告史凝博与原审被告太原迎泽公园海底世界(以下简称海底世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迎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后,史凝博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凝博,被上诉人海底世界的委托代理人张伟、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在太原市劳动市场招聘检票员岗位,原告应聘并通过面试,于2013年12月12日开始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7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4日,被告将原告辞退。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请假休息。原告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00元、开除提前一个月通知1700元、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工资1500元、返还社会保险费1397.58元、支付公休日加班费570.1元。该委员会于2014年2月7日作出迎劳仲裁案字(2014)4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41元并为原告补缴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3日的社会保险。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

  原判认为,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3日在被告处工作,在此期间原告请假6天,实际工作17天,其中包括4个休息日、1个法定休假日。被告在休息日安排原告工作,又未安排补休,应当支付原告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原告工作,应支付原告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原告日工资为(1500元÷21.75天)元,在上述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为158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一个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试用期为2013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虽提供了其与被告副经理任力斌对话的视听资料,但其中并未明确试用期为原告主张的期间,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均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及处罚权,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欠缴、拒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相关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补交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迎泽公园海底世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史凝博支付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3日工资报酬一千五百八十六元;二、驳回原告史凝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史凝博上诉称,2013年12月11日,我到太原市人才市场找工作,被上诉人招聘检票员,月工资1500元至1700元,上五险。我应聘并通过了面试。被上诉人单位的任力斌规定试用期从2013年12月12日到2013年12月31日,工资1500元,2014年1月1日转正,转正后月工资1700元,每周休息一天。我要求先签劳动合同再工作,被上诉人说试用期过了再签。2014年1月3日,我再次找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任力斌说我已经是正式职工了,1月10日发工资。先不和我签订合同,过一年再签,不给上保险,工资每月1700元,没有补助,没有加班费,每周轮休一天。2014年1月4日早晨任力斌点名后,我再次找他谈签劳动合同的事,任力斌说“一定要签劳动合同就别干了”,遂正式开除了我。被上诉人在我转正后开除我,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或者多给一个月的工资,补缴2013年12月12日到2014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被上诉人共拖欠我工资7464.4元,其中试用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1500元,转正后2014年1月工资1700元,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400元,节假日加班费1064.4元,据此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全额工资7464.4元,并补缴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诉讼期间的全部费用。一审事实不清,被上诉人隐瞒实情:1、试用期实际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31日。2、2014年1月4日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再次找他签劳动合同开除上诉人。3、上诉人在工作期间没有离岗、串岗。被上诉人违反《劳动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本人。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个月工资1700元的经济补偿。被上诉人未将劳动合同文书交付上诉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上诉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在经期从事低温作业,致使上诉人咳嗽、发烧。同事有炎病,传染。在招人时被上诉人没有告知劳动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应该给予半个月工资850元的经济补偿。被上诉人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1700元的赔偿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应该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840元。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3、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期间的全部费用。

  被上诉人海底世界答辩称,上诉人经过劳动仲裁,因为不服仲裁起诉到了法院,并且在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已经领了钱,我们已执行了迎泽区法院的判决。我们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对方工作不满一个月,所以不能认为是试用期满了。对方是检票员的工作,所以不存在低温工作的情况。对方说是有炎症味,我们不清楚是什么意思。因为对方试用期还没有过,所以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原判查明的事实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在试用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关于本案上诉人史凝博的诉求,史凝博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其诉求为要求海底世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00元、开除提前一个月通知1700元、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工资1500元、返还社会保险费1397.58元、支付公休日加班费570.1元。仲裁裁决海底世界支付史凝博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41元并为原告补缴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3日的社会保险。史凝博不服,起诉至法院,其诉求为支付全额工资7464.4元和补缴社会保险。原判判令海底世界支付史凝博工资及加班费等工作报酬1580元,驳回了史凝博其他诉讼请求。史凝博的上诉要求是: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700元。从上述情况来看,史凝博的上诉请求并不在其一审时的诉求之内,因此,依法对其上诉请求,二审不予审理,而且对其在原审时要求上社会保险的诉求,二审时也没有提出,因此,社会保险的诉求也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内。关于上诉人史凝博一审时的诉求,原判已经作出了认定,上诉人史凝博对此二审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从被上诉人海底世界领取了原审认定的款项,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史凝博上诉提出的改判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700元的问题,其诉求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费10元由上诉人史凝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孙广金

审判员 郝文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