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刚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361


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刚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亭,该公司派遣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光,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苑立东,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卉,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企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诚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亭、李宇光,被上诉人王刚的委托代理人苑立东,被上诉人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刚2005年3月入职联诚企业公司并被公司派遣至中钢国际公司工作。联诚企业公司与王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及派遣期限均截至2012年12月31日,但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将合同期限及派遣期限顺延到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22日,12月5日、12月25日联诚企业公司向中钢国际公司发函询问包括王刚在内的劳动合同及派遣期限即将到期的人员是否续签,中钢国际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12月26日、12月31日回函称包括王刚在内的派遣期满员工到期将不再用工,退回联诚企业公司。2013年11月29日,中钢国际公司将上述决定书面告知王刚,王刚签字签收告知信件。联诚企业公司遂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王刚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1月2日向王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联诚企业公司、王刚及中钢国际公司均认可王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824.17元,依据入职时间应当补偿9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014年1月8日,王刚就本案诉请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在仲裁审理期间,联诚企业公司认可支付王刚经济补偿金及2012年防暑降温费。该会于2014年1月28日做出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联诚企业公司支付王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417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联诚企业公司支付王刚2012年防暑降温费424元;三、驳回王刚其他仲裁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中钢国际公司已将2012年防暑降温费424元支付王刚。联诚企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联诚企业公司不支付王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417元;2、上述诉讼请求由中钢国际公司承担;3、判决案件受理等全部费用由王刚及中钢国际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联诚企业公司与王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同时,联诚企业公司与王刚之间约定的王刚被派遣至中钢国际公司的期限也届满,中钢国际公司将王刚退回联诚企业公司后,联诚企业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则王刚主张联诚企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王刚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联诚企业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61417元。王刚称中钢国际公司不应无故退工,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中钢国际公司退工是基于王刚派遣期满,其无需再用工而决定的,并无过错,故其在本劳动争议案件中无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联诚企业公司称其与王刚劳动合同不续签的原因系因中钢国际公司不再续签劳务派遣协议并将王刚退回联诚企业公司,依据其与中钢国际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应由中钢国际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联诚企业公司与中钢国际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本案解决的是联诚企业公司与王刚及中钢国际公司之间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纠纷解决完毕后,联诚企业公司仍有权利再依据其与中钢国际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向中钢国际公司另行主张。故联诚企业公司提出依据其与中钢国际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应由中钢国际公司承担王刚经济补偿金,应另案解决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王刚支付经济补偿金61417元;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联诚企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联诚企业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费用由中钢国际公司支付;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钢国际公司承担。主要理由:1、中钢国际公司与联诚企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书明确约定因中钢国际公司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不续签的,由中钢国际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原审法院既已将中钢国际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中钢国际公司既是用工单位又是事实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判令其按协议书内容履行经济补偿义务;2、本案即使判决联诚企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判决中钢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审判决不具备执行的可能性。

王刚针对联诚企业公司的上诉辩称,本案中钢国际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大面积退工,依据联诚企业公司与中钢国际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中钢国际公司与联诚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钢国际公司辩称,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是用人单位联诚企业公司的责任,而非用工单位中钢国际公司的责任。中钢国际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不再用工,且与王刚的用工期限届满,将王刚退回联诚企业公司不存在过错,故中钢国际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中钢国际公司与联诚企业公司就劳务派遣签有协议书,双方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与本案王刚主张劳动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不能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中钢国际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以及联诚企业公司不具备执行力等上诉理由不能成为中钢国际公司承担责任的事由。故中钢国际公司不同意联诚企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审理期间,联诚企业公司、王刚和中钢国际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本案王刚入职联诚企业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中钢国际公司工作,中钢国际公司与联诚企业公司之间签有书面劳务派遣协议,王刚亦以联诚企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结合本案上述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派遣关系,王刚为被派遣劳动者,联诚企业公司为用人单位,中钢国际公司为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联诚企业公司主张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费用应由中钢国际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王刚亦主张由中钢国际公司与联诚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联诚企业公司的申请将中钢国际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系为查清本案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事实。鉴于联诚企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判决联诚企业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因联诚企业公司与中钢国际公司之间签有劳务派遣协议,原审法院释明联诚企业公司要求中钢国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另行解决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王刚要求联诚企业公司与中钢国际公司连带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责任的抗辩,由于其在劳动仲裁时未对中钢国际公司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裁决后亦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抗辩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纪申

代理审判员乜红

代理审判员景新

代理审判员王孟璐

代理审判员田雷

代理审判员王晶

代理审判员邓晓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若宇

速录员郑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