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杨佳齐与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40


杨佳齐与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佳齐。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彭志泉,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

委托代理人吕学哲,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佳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告杨佳齐经人介绍到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告之原告杨佳齐单位的相关制度,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原告参保并缴纳了五保费用。2011年12月22日,被告为了规范临聘人员的管理,作出了《关于终止梁晓辉等七人劳动合同的决定》,随后又发出了《关于临聘人员聘用岗位及待遇的通知》,原告杨佳齐向被告提出申请表示同意接受劳务代理公司的派遣,应聘被告的收入出纳或计算机档案管理职务。而后,原、被告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原告杨佳齐缴纳养老保险至2009年12月。2012年3月底,原告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了被告单位,被告未支付该月工资。原告于2012年3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而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至今未作出裁决,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72000元;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向原告支付2012年3月份工资10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000元;3、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4、判决被告按同工同酬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差额工资及各项福利、购房补贴、奖金共计342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佳齐到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亦按双方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并为原告缴纳了社保费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被告超过一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主张一年以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作出《关于终止梁晓辉等七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又发出《关于临聘人员聘用岗位及待遇的通知》,原告表示同意接受劳务代理公司的派遣,应聘相关岗位,此原、被告的行为表示双方之间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各项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2012年3月份离开被告处,被告未支付该月工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3月工资1000元及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工同酬的规定支付差额工资及各项福利、购杂补贴、奖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2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庭没有作出仲裁裁决,故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原告的仲裁申请未过仲裁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佳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000元,2012年3月工资1000元及拖欠工资赔偿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佳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负担。

上诉人杨佳齐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05年3月进入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作,当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但同类岗位的正式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左右,且被上诉人在年底采取差别待遇向他们支付上万元的各类福利和奖金。上诉人已在被上诉人处工作7年,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2日被上诉人发布了《关于终止梁晓辉等七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借故将上诉人非法解聘,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并依法自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上诉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政策调整,上诉人是知情的,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接受劳务派遣,因此上诉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合理,要求与公务员同工同酬的观点亦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除一审查明的“被告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原告杨佳齐缴纳养老保险至2009年12月”外,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所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

本院另查明,2012年3月底,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为杨佳齐缴纳社保费用至2012年2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佳齐自2005年3月到被上诉人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作至2012年3月,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被上诉人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应当支付给上诉人杨佳齐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在杨佳奇工作满一年后,与杨佳奇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无须再支付杨佳刘的双倍工资,因此,原审对上诉人杨佳齐要求支付一年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娄底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作出《关于终止梁晓辉等七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又发出《关于临聘人员聘用岗位及待遇的通知》,上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接受劳务代理公司的派遣,应聘相关岗位,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因此上诉人杨佳齐主张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同工同酬的规定支付差额工资及各项福利、购杂补贴、奖金的诉讼请求,因无充足的事实依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杨佳齐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张朝华

审判员彭旦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