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明与常州超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陈晓明与常州超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明。
委托代理人:黄芝伟,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超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骐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晓明因与被申请人常州超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晓明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晓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晓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继军
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
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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