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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40


刘涛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

委托代理人孟桂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浩洋。

委托代理人孙兴华。

上诉人刘涛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涛、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衡公司)于2010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收派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2013年4月23日,刘涛及案外人任某某与主管王成辉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2013年4月27日,顺衡公司向刘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2013年5月20日刘涛因本案诉请内容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1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1999号裁决书,裁决对刘涛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刘涛不服,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顺衡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五类责任,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严重违反公司价值观,情节恶劣的:……,(26)同事之间打架斗殴的(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除外);……”。

刘涛诉称,其于2006年2月23日进入顺丰集团担任快递员,工作地点在本市真南路XXX弄XXX号。期间,刘涛分别与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丰公司)、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以及顺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三家单位均是顺丰集团下属的关联公司。在职期间,刘涛全年无休,顺衡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2013年4月17日刘涛收到一份快件,客户隐瞒快递物品中存在液体,顺衡公司发现后,刘涛的主管王成辉未按规定的流程对刘涛进行处理,擅自让刘涛自4月23日起停岗至月底,5月直接转为机动,导致刘涛收入将会降低。2013年4月23日,刘涛为此事向王成辉求情,但王成辉不听刘涛解释,亦不给刘涛作出为何如此处理的任何解释,并出口骂人,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当时好多员工围了上来,因这些员工中有许多是王成辉介绍进入公司,刘涛怕他们先动手,就冲上去用双手掐了王成辉的脖子一下就松开了,其他员工围攻刘涛,场面混乱,期间刘涛拿到一个王成辉的胸牌就扔过去,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王成辉报警。2013年4月27日顺衡公司以刘涛严重违纪为由向刘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刘涛认为,顺衡公司系违法解除,刘涛没有看到过顺衡公司的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现刘涛请求判令:1、顺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3,459.15元;2、顺衡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47,160.16元。

顺衡公司辩称,2013年4月17日刘涛收取了违禁品(液体货物),顺衡公司认为刘涛业务不熟练,欲对其进行一周的培训。2013年4月23日上午,刘涛迟到,主管王成辉询问其原因,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刘涛先动手对王成辉进行殴打,之后案外人任某某亦参与了对主管的殴打,现场员工进行劝架,还被任某某、刘涛打伤。顺衡公司认为刘涛的行为严重违纪,顺衡公司据此与刘涛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刘涛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刘涛、顺衡公司双方认可的2013年4月23日监控视频内容显示,刘涛与王成辉发生了口角及肢体冲突,刘涛先动手打了王成辉,刘涛诉状中亦称其怕其他员工先动手,就冲上去用双手掐了王成辉的脖子一下就松开了,刘涛认可的顺衡公司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内容亦显示,王成辉额头的伤是刘涛拿工牌扔的,可见刘涛与王成辉打架的事实客观存在。顺衡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同事之间打架斗殴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现顺衡公司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以刘涛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刘涛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刘涛称其未看到过《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但其对顺衡公司提供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签收凭证上刘涛的签名真实性无异议,该签收凭证内容显示刘涛知晓《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内容,故对刘涛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现刘涛以顺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刘涛主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根据顺衡公司提供的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决定书显示,同意顺衡公司的收派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刘涛、顺衡公司劳动合同亦约定刘涛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现刘涛要求顺衡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对刘涛要求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459.1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刘涛要求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47,160.1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刘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涛系因客户隐瞒而收取了违禁品,按规定只要进行三天的培训学习即可,可是运作主管王成辉对其进行了严厉惩罚。为此,刘涛找王成辉理论,王成辉让其不要再上班。因王成辉先语言挑衅,故刘涛一时气愤,才冲上去掐了王成辉的脖子。后来又因王成辉的老乡围上来,故刘涛随手将一块工牌扔向王成辉。刘涛与王成辉的冲突事出有因,但顺衡公司却对刘涛作出了开除处理,不合法律规定。另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间刘涛存在双休日加班。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顺衡公司支付刘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加班工资81,559元。

被上诉人顺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刘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涛在工作场所与主管王成辉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且刘涛自认先掐了王成辉的脖子,又将工牌扔向王成辉致其受伤,可见刘涛在冲突中系主动方。其以非理性、暴力的方式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对于企业的人事管理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必然带来恶劣影响。根据刘涛签字确认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顺衡公司以刘涛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另,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的意见,原审法院已经充分阐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树良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沈明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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