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孔翔楠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5-10-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577


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孔翔楠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五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京堂,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松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翔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桂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梅。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继勇,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汪仁元。

  原审原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凯公司)与原审被告孔翔楠、阎桂清、李春梅以及原审第三人汪仁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京堂、被上诉人孔翔楠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勇、原审第三人汪仁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称:1、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系转包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承包合同,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承包政府工程,然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独立对工程进行施工管理。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与第三人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第三人系本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虽为自然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应依法保护。当前建设领域违法转包、分包可谓司空见惯,本案这种违法转包的情况虽然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但这种施工行为所衍生的管理关系与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3、死者孔范宏与第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考勤表、工资明细、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孔范宏由第三人招用,由第三人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账,孔范宏于2012年结清全部工资后,双方便解除了劳务关系。孔范宏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2012年存续过并已经解除。本次雇佣时间起始于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9月21日孔范宏死亡自然终止,期间孔范宏于6月、9月分别两次领取劳务报酬。4、原告与孔范宏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虽然本案工程项目表面上是由原告承包,但原告已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孔范宏由第三人招聘,不受原告管理,其劳务成果不归原告享有,二者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在仲裁阶段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败诉,原告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孔范宏生前在2012年5月一2013年9月21日期间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孔翔楠、阎桂清、李春梅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13)第198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结果正确,孔范宏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孔范宏系原告在案涉工地的工作人员,并且持续一年有余,系原告员工。本案第三人系原告的项目管理人员,也是其工作人员。不存在对案涉工程进行独立施工的资质和雇佣劳动人员的能力。综上,认为仲裁裁决正确。2、原告称死者工作时间4个月与事实不符,在劳动仲裁时原告对死者工作时间段是予以认可的。据原告所述第三人以原告名义承揽工程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在相关政府机构记载及施工现场的标记均为原告,而第三人仅为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原告和第三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第三人是实际工人进行独立施工。3、关于孔范宏系打零工性质不属实,孔范宏在工地持续一年有余的稳定工作,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第三人汪仁元辩称,孔范宏是由我雇佣的,他的工资由我发放,孔范宏与原告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孔范宏受第三人招用在第三人承包的建筑工地工作,工资由第三人直接发放。2012年12月,孔范宏结清当年工资离开该建筑工地。2013年5月,孔范宏再次受第三人招用在第三人承包的建筑工地工作,直至20l3年9月21日突发疾病在救治途中死亡。以上所述建筑工地均系原告从发包方处承接后转包给第三人的施工现场,该施工现场由第三人招用施工人员进行具体施工,施工人员工资亦由第三人直接发放。原告系建筑施工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第三人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用工主体资格。

  同时查明,被告孔翔楠系孔范宏儿子,被告阎桂清系孔范宏配偶,被告李春梅系孔范宏母亲。原、被告就孔范宏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大金劳人仲裁字[20l3]第198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孔范宏生前在2012年5月-2013年9月21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所承接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第三人招用孔范宏进入建筑工地工作,孔范宏在工作过程中死亡,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孔范宏在建筑工地工作分两个阶段。即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21日期间在建筑工地工作;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孔范宏并不在建筑工地工作,其结清工资离开工地的行为应视为用工关系的终止。故本院认定原告与死者孔范宏在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21日期间分别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孔范宏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确认,仅是从法律原理角度出发,作为被告申请工伤待遇的前提,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社会效果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不能以此向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劳动关系相关待遇。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孔范宏之间从2012年5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不存在劳动关系,从2013年5月起至2013年9月止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一、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热点、难点100题》问题32的参考意见:鉴于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和矿产资源开采领域违法转包、分包、大量招用农民工的情况普遍存在,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于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建议简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因此原审法院未按照该意见进行裁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原审判决将“用工主体责任”理解成用人单位责任并确认劳动关系成立错误。本案中死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死者与上诉人之间不具有法律关系,上诉人并不是用人单位,该法条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是错误的,没有前提依据。二、判决主文中既提劳动合同关系,又提劳动关系,存在矛盾。本案中死者因为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与劳动活动之间没有关系,不属于劳动安全也不属于劳动卫生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孔范宏不存在劳动关系。

  孔翔楠、阎桂清、李春梅二审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完全符合(2005)12条文件的相关规定和省高院100题的指示。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完全不能成立。关于死者是城镇居民且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应该属于劳动安全卫生范围,并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视同工伤,所以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与省高院100题的建议精神吻合。

  原审第三人庭审中称:死者给我打工,工资由我发放,人是我雇佣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审第三人,孔范宏经原审第三人招用进入建筑工地工作并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原审法院据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限定了各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原审判决关于“从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表述不当,应纠正为从“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止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车兆东

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

代理审判员  王 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委托一个律师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有时效吗

    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