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鑫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星辰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南通市鑫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星辰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鑫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凌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星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扣洪。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鑫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星辰、沈扣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市鑫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继军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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