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涂晚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涂晚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晚琴。
上诉人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逸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涂晚琴于2011年2月28日进入朗逸公司处工作,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担任食堂岗位,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事后双方均按约履行。2012年1月13日19许,涂晚琴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相撞,致其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
2012年11月,涂晚琴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通事故的相对方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92,166.5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72,460元,误工费为7,250元。现该民事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2013年3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涂晚琴的伤害事故为工伤,同年9月2日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为此,涂晚琴于2013年10月向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朗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奉贤区仲裁委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裁决,因朗逸公司、涂晚琴均不服该裁决,遂先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朗逸公司要求:1、不支付涂晚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2、支付涂晚琴鉴定费350元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993元(以4,331元为基数)。涂晚琴则要求朗逸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3,896元/月*6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4,692元/月*3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4,692元/月*3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16,750元(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9月3日;2,000元/月*12个月=24,000元,扣除交通事故已赔付7,250元);5、鉴定费350元。
原审法院另认定,涂晚琴每月工资为2,000元,朗逸公司未为涂晚琴缴纳社会保险费,涂晚琴发生工伤后再未至朗逸公司处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朗逸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由于朗逸公司未为涂晚琴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朗逸公司承担,故朗逸公司的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朗逸公司应支付涂晚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对朗逸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朗逸公司同意支付鉴定费350元,与法无悖,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的基数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涂晚琴于2012年1月13日发生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审法院酌定其的停工留薪期结束日为2012年6月15日,虽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2月28日,但涂晚琴发生工伤后再未至朗逸公司处上班,故原审法院确定涂晚琴自停工留薪期满日的次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根据相关规定,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应以4,692元为基数,朗逸公司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应支付涂晚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4,692元/月*3个月)。对涂晚琴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涂晚琴已在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且该赔偿的数额远超过其请求的数额,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涂晚琴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涂晚琴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涂晚琴的伤构成十级伤残,理应需医疗休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确定其停工留薪期至2012年6月15日,故朗逸公司应支付涂晚琴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2,000元/月*5个月),现涂晚琴已在案外人处获得7,250元,故朗逸公司还需支付2,750元。对涂晚琴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朗逸公司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判决:一、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涂晚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4,076元;二、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涂晚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076元;三、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涂晚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750元;四、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涂晚琴鉴定费人民币350元;五、涂晚琴要求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3,37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朗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朗逸公司的主要理由为:就涂晚琴的伤情看,从发生事故入院治疗至出院,仅用9天,并且致残程度也是最低级别,最为重要的是涂晚琴从未提交任何医院的病假证明,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故朗逸公司认为涂晚琴存在过错,对于此类情形,法院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适度从紧,从而引导工伤职工及时提交病假证明。原审法院确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有鼓励涂晚琴及其他工伤职工不交病假证明之嫌,就涂晚琴的停工留薪期应采纳仲裁确定的3个月为宜。
被上诉人涂晚琴辩称,仲裁裁决其误工费只有3个月不合理,原审法院给予5个月的误工费,但涂晚琴认为还是少于实际的误工休息时间,但是考虑到多种原因放弃了上诉。现朗逸公司认为其右股骨颈骨折,住院进行内固定手术9天时间短,没有提交医院病假证明,这在当时有原因的,第一,涂晚琴在出院后一直躺在床上无法提交;第二,涂晚琴出院后已搬至奉贤,不知道地址,诉讼时通过律师调查工商信息后才知道;第三,涂晚琴在2012年1月22日出院后,朗逸公司从2月份开始停发工资。综上,朗逸公司为2,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提出上诉没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朗逸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2年1月13日涂晚琴因事故而受伤,2013年3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涂晚琴的伤害事故为工伤,2013年9月2日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涂晚琴的停工留薪期至2012年6月15日止,并据此确认涂晚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000元,涂晚琴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本院视为其同意原审判决。朗逸公司主张涂晚琴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朗逸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朗逸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剑平
代理审判员 张博俊
代理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强 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工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吕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吕梁诚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艳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保,该公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