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根然与赵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孙根然与赵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许民申字第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根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才。
再审申请人孙根然因与被申请人赵国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根然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赵国才使用的是我租赁别人的机械,机械费应由赵国才承担;2.我与赵国才约定的砌切片石的厚度为0.4米,但赵国才施工的厚度不足0.3米,未按约定进行施工。(二)一、二审程序违法。1.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查,法院不予准许,程序违法;2.赵国才在二审开庭之前已经死亡,二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赵国才已于2014年1月20日去世。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认定事实的问题。按照孙根然与赵国才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的约定,赵国才主要工作内容为砌石片工程,工程建筑面积及质量保证以孙根然提供给赵国才的技术交底为准。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未显示赵国才负责挖土方工程的费用,且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签订人、作业内容、结算方式等内容来看,并不能显示与赵国才有关,因此孙根然称机械费应由赵国才承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现该工程已经完工,高铁亦验收通车,孙根然也与发包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质量问题的纠纷,因此孙根然称赵国才未按约定进行施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一、二审程序的问题。虽然孙根然提出的勘验申请,但是二审判决认为一审中孙根然已经提供了施工的现场照片,已无现场勘验的必要,因此二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二审过程中,虽然赵国才因病去世,但其生前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并依法将诉讼程序进行完毕,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实际影响。因此孙根然称一、二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根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孙根然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付向红
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颜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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