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飞诉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案
冯飞诉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173号
申请人:冯飞
被执行人: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
冯飞诉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宁雨劳仲案字(2013)第7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仲案字(2013)第78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执行长 孙浩明
执行员 陈 晨
执行员 孙 捷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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