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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勤诉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5-10-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06

杨怀勤诉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725号

  原告杨怀勤。

  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怀勤诉被告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薇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怀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干建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怀勤诉称:其于2005年2月进入被告处从事打样间打板工作,每天上班时间为8点至20点。因被告处实际负责人被刑拘,被告无法正常运作,被告不支付原告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工资人民币25,875元。

  被告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7月24日签署的被告员工未结余工资表中,原告未结余工资共计25,875元,但因被告现经营不善,不能履行承诺。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处员工,于2013年12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工资。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因同一事由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仲裁,并于2013年11月29日依法作撤诉处理,系对原已审结案件重复申请仲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诸本院。

  另查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7月24日出具一份未结余工资表,其中原告未结余工资为25,875元,原告对此签字确认,该表格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未结余工资表、青劳人仲(2013)通字第19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现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资款25,875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工资25,875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怀勤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工资25,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意森手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代理审判员陈 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李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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