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与朱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与朱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3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莉莉。
委托代理人姜玉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忠伟。
上诉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江宁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孙 军
审 判 员毕艳红
代理审判员王 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汪光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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