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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久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合凤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36

南京华久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合凤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3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久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久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合凤。

委托代理人张玉国。

上诉人南京华久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久明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合凤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8日作出(2013)江宁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华久明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华久明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华久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久明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孙 军

审 判 员毕艳红

代理审判员王 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汪光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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