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业有与佛山市顺德区康神医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陈业有与佛山市顺德区康神医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业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神医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春梅。
委托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梅,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业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神医疗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康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陈业有与顺德康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9日至2012年2月19日;陈业有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日,基本工资为780元;顺德康神公司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工资;陈业有的职务是司机。2012年2月19日,陈业有、顺德康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顺德康神公司向陈业有提出通过企业间调动的形式,将陈业有调往注册地在广东省肇庆市国家高新工业区文德一街的广东康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神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顺德康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工作。陈业有于2012年3月21日与广东康神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陈业有的职务依然是司机,负责公司产品送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1100元/月收取,在每月5日收取上月工资。
陈业有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自2012年6月27日起没有继续上班。陈业有认为顺德康神公司拖欠其2012年5月和6月的工资尚未支付,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顺德康神公司支付2012年5月、6月的工资8200元和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1762.75元。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4日作出裁决,认为陈业有要求顺德康神公司支付2012年5月、6月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顺德康神公司不存在少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驳回陈业有的全部仲裁请求。陈业有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陈业有2012年5月、6月工资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确定陈业有的工资应该由谁支付的问题。陈业有与广东康神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陈业有已经当庭确认合同书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名;无证据显示陈业有存在受欺骗或者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该合同,故法院认为该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陈业有自2012年3月21日后的工资应由广东康神公司负责支付。陈业有起诉要求顺德康神公司支付2012年5月、6月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陈业有所主张的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陈业有与顺德康神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业有的基本工资为870元,加班及其他费用另外计算。陈业有的职务是司机,并不像普通员工那样受上下班打卡制度的约束,陈业有向法庭提交的打卡表复印件,所显示的陈业有打卡时间也不完整,且其提供的均是2012年3月21日后的打卡情况,无法证实陈业有在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的实际加班天数。而根据陈业有提供的银行流水账,陈业有每月收取的工资均在4000元左右,陈业有之前也一直未对其加班工资问题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顺德康神公司在结算工资时,已经对陈业有的加班工资支付完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业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已经批准免交。”
上诉人陈业有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陈业有2012年3月21日与广东康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陈业有要求顺德康神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不合理的。陈业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了改变。而且,广东康神公司、顺德康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事实证明陈业有与顺德康神公司一直保持事实劳动关系,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也可以证实陈业有并未与顺德康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陈业有的银行账户记录反映顺德康神公司尚未支付2012年5月、6月的工资,且顺德康神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因此,陈业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顺德康神公司支付2012年5月、6月工资8200.04元、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21762.75元。
被上诉人顺德康神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业有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份,拟证明顺德康神公司直至2012年8月仍为陈业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顺德康神公司应向陈业有支付工资至2012年8月。被上诉人顺德康神公司质证认为: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顺德康神公司为陈业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以此证明陈业有的主张;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实际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部门仍然强制征缴,因此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仍为劳动者多缴几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本院认为,上述证明由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故本院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业有的主张。
被上诉人顺德康神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因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陈业有、被上诉人顺德康神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的争议焦点有二,本院作以下评析。
关于2012年5月、6月工资的问题。首先,虽然陈业有原本入职顺德康神公司工作且与顺德康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广东康神公司与陈业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次,陈业有不仅与广东康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其本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之一工作记录表上记载的陈业有所在单位名称也是广东康神公司,说明陈业有对于其本人调动至广东康神公司工作是清楚的。而虽然顺德康神公司为陈业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2年8月,但鉴于顺德康神公司确认是顺德康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原厂房不足而到肇庆市开设了广东康神公司,且员工也存在调动的情形,因此顺德康神公司关于与陈业有的社会保险关系暂时尚未移交广东康神公司的抗辩也是符合情理的,因此仅凭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并不足以证明陈业有在与广东康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仍为顺德康神公司工作。第三,陈业有于2012年因侵占广东康神公司的财物而被肇庆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刑罚,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陈业有因侵占广东康神公司的财物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可证明陈业有在2012年3月后与广东康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第四,虽然广东康神公司与顺德康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而且顺德康神公司确认陈业有到广东康神公司工作属于工作调动,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也只是对陈业有在顺德康神公司、广东康神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不意味着陈业有在广东康神公司工作时的劳动报酬应由顺德康神公司支付。综上所述,陈业有自2012年3月21日起已与广东康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就2012年5月、6月的工资其应向广东康神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对陈业有要求顺德康神公司支付上述两月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加班费的问题。陈业有在本案中提交的工作记录表是其在广东康神公司工作时的记录,并非在顺德康神公司工作时的记录。而陈业有提交的打卡记录并没有顺德康神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或单位公章,顺德康神公司亦不予确认,且顺德康神公司称因陈业有担任司机的岗位特殊性,并没有以打卡方式对陈业有进行考勤管理。而且,陈业有与顺德康神公司于2010年2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是780元(当时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2010年5月起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2011年3月1日起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陈业有在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每月实际收取的工资均超过当时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陈业有本人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平均是4200元/月左右”;在一审庭审中也确认顺德康神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费而只是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因此,陈业有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就其关于顺德康神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加班费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陈业有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本院对陈业有要求顺德康神公司支付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加班费21762.75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业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奉芳
审判员林义学
审判员周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曼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