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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兵与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94


程兵与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兵。

委托代理人李正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来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绍兵。

委托代理人吴成建。

上诉人程兵与被上诉人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3)綦法民初字第04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程兵与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日,原告程兵作为丙方及许林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约定: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提供渝××捷达出租车一辆,该车的所有权、经营指标权和营运调度权属被告;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按照被告及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区域,同时按物价局核定的票价依法营运;被告对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实行“统收统支,单车经济指标考核,成本费用实行分别控制管理”的单车营运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本营运责任协议书有效期为五年,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在签订本营运责任协议书当日,应向被告缴纳以下费用,此为运营协议书生效条件,一是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各向被告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30000元,用于营运责任人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纪和指标考核以及服务质量事件等安全生产保证;合同履行中发生前述事项的支出预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在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营运责任人应在10日补齐安全生产保证金,否则被告有权责令其停止营运且停运期间应缴纳的日营运收入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全额承担;本保证金在营运责任协议书期满完清手续及各种费用结算后无息退还。二是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在营运期内,日保养、二级维护、正常车辆维护保养、日常车辆维修、事故车辆维修等必须到被告指定的汽修厂进行,所有费用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承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每月上缴单车定额营收10700元,营运收入每三天一次分期缴纳,月末结清,不得拖欠,月营收因国家政策、经营环境、指标完成情况的变化被告可以适时调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营收指标不上浮,超收入部分归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所得,视为被告支付原告程兵和许林俊的加班工资、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作期间的各种补贴、津贴、烤火费、清凉饮料费、高温补贴、各类奖、过节费等;原告程兵和许林俊自理成本费用项目,即燃油料费、车辆保修费(含轮胎、材料、机油及其他辅料、工时、日保养、二级维护、日常维护)、路桥费;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严格执行被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营运期间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对所营运的车辆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安全及营运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到公司人事劳资科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由人事劳资科到劳动局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被告对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按月计发,实行计件工资制(产值工资+绩效工资),完成被告规定的月产值,按月发给产值工资,超产值部分视为被告发给原告程兵和许林俊的绩效工资;被告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承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中企业承担部分,车辆保险,由被告统一在保险公司投保;在车辆营运中,必须穿着被告统一制作的工作服,保持服装整洁、干净、按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服装管理制度执行,车辆座套、按被告规定时间、地点拆、换、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应妥善保管好座套,如有损坏、遗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应照价赔偿;被告有权对原告程兵和许林俊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有权对原告程兵和许林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被告录用条件的、被告有权终止本营运责任协议书;车辆的车厢内外广告刊登权属被告所有,未经被告同意,原告程兵和许林俊不得擅自在车内外张贴各类广告;被告有权依法制定和修改营运管理中的有关规章制度;被告有义务向原告程兵和许林俊传达国家关于出租客运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负责原告程兵和许林俊的安全学习、教育和服务质量及技术培训、督促原告程兵和许林俊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被告有义务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营运手续等,协助协调指导原告程兵和许林俊解决纠纷,处理事故;被告享有营运期间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及燃油补贴。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有权依法营运,对本车的一切营运、安全、服务质量及财产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本营运责任协议书的规定,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缴纳营收;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有责任和义务严格依法营运,遵守运行纪律,接受被告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除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外,必须全面履行营运责任协议书,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当日报告被告;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开展优质服务,履行社会承诺,使用普通话,执行票务管理制度,严格里程打表计费,收费给票,具体按被告《计价器、票据、里程管理规定》执行;原告程兵和许林俊严格按照被告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要求,在被告指定的场地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营运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按“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办法”执行(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差额部分,全额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连带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处理交通事故;营运期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不得对车辆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私自改装,因车辆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改装造成事故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均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承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保证车辆设备及附属设施完整、性能良好,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日三检工作,严禁“带病车”上路行驶;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有义务保管被告在车辆上制作的各类广告;营运期满,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标准;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有义务接受被告依法对营运经济指标的调整;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应保持顶灯完好有效,如有遗失、损坏,及时向公司申请补办,费用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承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应保持车身颜色、行业编号、租价标签、投诉电话完整、清晰,如有损坏,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应按规定,按时参加被告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各种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应增强治安防范意识,敢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乘客和自身的安全,保护被告的财产不受损失,应遵守夜间出城登记制度,外出时保持与被告及家人联系,受到人身财产伤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及被告报案;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应妥善保管各种证件,如遗失,立即向被告申请补办,费用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承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不得私自转卖、变卖、倒卖营运车辆及附属设施,或利用被告营运车辆进行诈骗、抵押或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发生前述情形,经查实,被告有权收回车辆,解除责任人与公司签订的营运责任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回公司车辆所有证照,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同时,责任人还需赔偿被告营运车辆价值20%的损失,责任人因此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查获,被告将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的扣款,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一切经济损失、法律后果概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未按照营运责任协议书规定的时间(3天)缴纳定额营收的,被告有权责令责任人停业整顿,15日内仍不完清定额营收,被告有权终止责任人的营运责任协议书,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回公司车辆所有证照,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同时,责任人还需赔偿被告营运车辆价值20%的损失;为确保安全,被告实行强制保养制度,如因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原因造成车辆漏保的,责任人除按照被告安排的时间补保外,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延期保养的工时、材料费等相关费用;本营运责任协议书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的,则赔偿守约方违约金5000元和营运车辆价值20%的损失(不可抗拒因素或被告依法、依照公司制度解除的除外);被告违反营运责任协议书的条款,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或变相罢工停产等,堵塞交通,扰乱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利用或提供车辆及设备进行犯罪活动的,被告有权终止责任人的营运责任协议书,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回公司车辆所有证照,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同时,责任人还须赔偿被告营运车辆价值20%的损失,原告程兵和许林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发生重、特大事故而责任人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的,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或因其他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被告有权终止责任人的营运责任协议书,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回公司车辆所有证照,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同时,责任人还须赔偿被告营运车辆价值20%的损失,被告按实际损失从责任人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其安全生产保证金不够扣除损失的,被告依法追讨;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在营运期间严重违反被告有关安全营运、服务质量、票务、机务等规定和被告其他管理制度,其中安全事故总额达10万元或车辆报废、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因其他行为被相关部门吊销驾驶出租车必备证件的(如驾驶证、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等),被告有权终止营运责任协议书,被告有权终止责任人的营运责任协议书,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回公司车辆所有证照,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同时,责任人还需赔偿被告营运车辆价值20%的损失;营运责任期满,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必须将所有费用全部结清,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标准,经审验合格后,即行终止本营运责任协议书;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营运责任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本营运责任协议书自行终止;营运期满或与原告程兵和许林俊提前终止营运责任协议书,则被告按规定解除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本营运责任协议书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营运协议书未尽事宜,经被告与原告程兵和许林俊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三方确认的有关附件与营运责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营运责任协议书凡涉及民事经济权益之争,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地法院裁决;本运营责任协议经被告与原告程兵和许林俊三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本营运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被告、原告程兵及许林俊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程兵及许林俊向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安全保证金各30000元,被告每月收取了单车定额营收10700元。2012年2月11日7时15分,驾驶员谢建东驾驶渝××号出租车在綦江区文龙街道由512沿九龙大道往高速路方向行驶至华丰楼路口,与青龙嘴方向驶出的蔡长露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右方同向行驶的张济清驾驶的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蔡长露、张济清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綦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谢建东、蔡长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法院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伤者蔡长露218642.42元,因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中已向蔡长露垫支费用271681.05元,造成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有53038.63元未收回,为此在前述(2013)綦法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蔡长露返还53038.63元,后经法院调解,在蔡长露交强险赔付中抵扣53038.63元,保险公司赔付给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为139292.02元,从而给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净损失为80450.4元,扣除原告程兵与许林俊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后,尚差20450.4元。2012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程兵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解除了与原告程兵的劳动关系。原告程兵以被告未退还收取的30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为由,于2013年7月25日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该会受案范围为由,于同日向原告程兵下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程兵不服,乃诉至本院。

程兵向一审法院诉称,2008年7月31日,我与被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处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同日,我和许林俊与被告签订的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约定:被告向我和许林俊提供渝××号捷达出租车一辆,该车的所有权、出租车经营指标权与运营调度权属被告,运营责任的有效期为2008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我与许林俊分别向被告缴纳了各30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用于营运责任人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纪和指标考核以及服务质量事件等安全生产保证。2012年2月13日,渝××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至今未告知我们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同年10月19日,被告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未退还收取的30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我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不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我以安全生产保证金名义收取的现金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辩称,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合法,根据所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责任协议书约定,安全生产保证金用于营运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纪和指标考核以及服务质量事件等安全生产保证,原告在营运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而责任人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的,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或因其他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被告有权终止责任人的营运责任协议书,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回公司的所有证照,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同时责任人还需赔偿被告营运车辆价值20%的损失,被告按实际损失从责任人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其安全生产保证金不够扣除损失的,被告依法追讨。因原告在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损失为272781.05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192330.65元,原告及许林俊交付的安全保证金抵扣后,尚差20450.4元,原告根本不具备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条件,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程兵及许林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责任协议书系内部管理协议,前述各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因原告程兵及许林俊与被告所从事的出租车经营系高危行业,前述各方在出租汽车营运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按照约定,原告程兵及许林俊所承担经营考核责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总损失超过10万元的,以及该经营考核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的,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依约应全额扣除,加之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在抵扣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尚不足,不具备约定的退还条件,故对原告程兵要求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程兵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兵负担(此费原告已向本院交纳)。

宣判后,程兵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上诉人以安全生产保证金名义收取的现金3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出租车行业系高危行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收取保证金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基础上订立的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被上诉人收取保证金违反了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经营考核责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从其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不具备退还的条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第二十六条约定,乙丙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等。其中“乙、丙方”指许林俊、程兵。事实上许林俊、程兵并未发生交通事故,而是驾驶员谢建东发生的交通事故。3、驾驶员谢建东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谢建东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用上诉人缴纳的保证金抵扣,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营运责任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严格依照双方约定履行,对方的退还请求不成立。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系内部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依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据上述协议第五条第1项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而责任人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的,被上诉人有权扣除上诉人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依据上述协议第十八条第6项的约定,营运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按“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办法”执行(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差额部分,全额由乙、丙方连带承担)。上诉人承包经营的××捷达出租车,在承包营运期内,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且该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安全保证金3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自己并未发生交通事故,而是驾驶员谢建东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捷达出租车系上诉人承包经营,且驾驶员谢建东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与被上诉人是否扣除上诉人安全保证金没有直接关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程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琴

审判员张泽兵

代理审判员肖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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