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与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宋丽与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PPEREYGORDONCANTLEBAR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北京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宋丽与被申请人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申请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宋丽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晶
审判员高荫旗
审判员杜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靳一诺
速录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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