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王海华与上海奎熙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852


王海华与上海奎熙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奎熙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海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海华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于2007年12月7日进入上海奎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熙公司”)工作,担任财务一职。奎熙公司不对王海华进行考勤。王海华在奎熙公司实际工作至2013年4月9日。奎熙公司为王海华开具了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4月9日的退工证明。2013年5月13日,王海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奎熙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201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9日期间的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12年7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日作出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号仲裁裁决,裁决奎熙公司支付王海华201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74元,对王海华的其余仲裁请求,未予支持。王海华不服上述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奎熙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656元;2、支付2013年1月1日至4月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8元;3、支付2012年7月28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31元;4、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和公积金差额。奎熙公司则以王海华系自行提出离职,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且赔偿金的诉请也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王海华已享受了年休假,也不存在加班等为由,不同意王海华的诉讼请求。

  就工资一节,王海华于原审庭审中陈述,2012年1月以前其月工资为2,800元左右,其于2012年2月14日曾找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过,表示工资太低,希望其另请高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表示将其工资增加至4,000元/月,王海华答复称要回去考虑一下。双方沟通过程中,王海华还提到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有问题就提出,其会尽量满足,希望其留下来好好工作。次日,其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MSN聊天时特意提及了之前双方的沟通内容。为此,王海华提供了其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MSN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以印证。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王海华告知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想好了,我乐意留下来了,我会好好做的。你答应的(工资+饭贴=4,000+200)还有十天的年假,你要兑现的,再有就是工资每年都要递增的,我就这点儿要求,都是合理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奎熙公司不予认可。

  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王海华于原审庭审中陈述,奎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其于2013年2月4日向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加薪20%,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要与其妻子韩**商量后再作答复。三天后,奎熙公司向其发放了工资和年终奖,表示其处规模较小,无法满足王海华的要求,并称其将尽快找新人,要求王海华工作至月底。其当即询问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有回旋余地,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年后再看。之后,双方没有为此事再进行过协商,但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韩**一直在单方与其联系。之后,其更加努力地工作,希望能留在奎熙公司。奎熙公司找来的新人坐在其旁边看其工作,其是被迫进行的交接。同年4月初,报完所有的账目后,奎熙公司认为其再无利用价值,遂通知其工作至4月9日或者4月10日即离开。王海华于原审庭审中提供了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韩**于2013年2月28日向其发送的短信内容摘抄,内载“王姐,感谢你这几年在这里的工作,明天有介绍的财务过来,可以的话你和她交接到四月初报税报好”。原审法院要求王海华当场演示手机内储存的短信内容,发现王海华仅摘抄了短信的上半段内容,短信的其余内容是“如果你新公司想叫你早点上班,那么看到三月下旬商量一下,谢谢”。对于其未摘抄的短信后半段内容,王海华称这是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在自说自话,并非其向奎熙公司提出辞职,而是在其提出加薪后,奎熙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因为其不认可韩**的短信,故之后其就该短信内容未作回复。对于上述短信,奎熙公司表示,如果该短信是真实的,从短信内容来看,是因为王海华找到了新工作遂提出辞职。

  王海华于原审庭审中提供了其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其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韩**的聊天记录。其中,电子邮件显示王海华于2013年3月20日告知奎熙公司其尚未收到同年2月的工资。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复“不好意思,一会打给你。你没有给我表格,以为4月初你离职的时候一起给你”。王海华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韩**的聊天记录显示韩**于2013年3月28日告知王海华“我们办社保的话4月交你3月的社保,5月交4月的就不交你的,然后工资算到4月10号”,并询问王海华“交接到10号行吧”,王海华答复“行”。两人于同年4月3日亦有聊天记录,显示韩**询问王海华“王姐,小倪明天下午把工资给你。周三他有事要出去。你把文件和陈姐交接一下,退工单上就填4月9号。没问题吧”,王海华立即回复“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奎熙公司均不予认可。

  原审审理中,奎熙公司表示,为避免讼累,其同意支付王海华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王海华主张奎熙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之诉请,奎熙公司认为,王海华此项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应予以处理。因王海华仲裁时申请的是经济补偿金,与本案中主张的赔偿金,实质均是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救济,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故对于王海华有关赔偿金之诉请于本案中予以处理。就王海华主张奎熙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之诉请,首先,王海华仅摘抄了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韩**向其发送短信的上半部分内容,而实际王海华未摘抄的短信内容为“如果你新公司想叫你早点上班,那么看到三月下旬商量一下,谢谢”。按王海华所述,系其提出加薪后,奎熙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如王海华所述属实,王海华在收到韩**的上述直指其另觅高就提出辞职的短信后却未作回复、澄清,亦与常理不符。王海华提供的其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MSN显示其在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工资等问题协商后不仅书面告知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态度,更将之前沟通过程中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的内容一并写上,然王海华在收到韩**的上述在其看来应是混淆是非的短信后,却无任何举措,有悖常理。王海华只摘抄对其有利的短信内容的行为,可以认为王海华在意图掩盖对其不利的事实。并且,结合王海华在奎熙公司带新人、王海华提供的其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在2013年3月的书面往来的措辞来看,可以认定系王海华向奎熙公司提出辞职,考虑到财务工作的特殊性,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海华工作至2013年4月初,即所有账务上报完毕。在王海华提出辞职,双方协商王海华工作至2013年4月初、工作至所有账目报账完毕,奎熙公司于2013年4月9日为王海华开具退工单,显然不属违法解除,故王海华主张奎熙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之诉请,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就王海华主张奎熙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之诉请,奎熙公司同意支付,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就王海华有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差额之诉请,因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于本案中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奎熙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海华未休年休假工资648元;二、上海奎熙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海华休息日加班工资431元;三、驳回王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包括本案不予处理部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海华、上海奎熙电子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王海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奎熙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海华辞职的事实。其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韩**于2013年2月28日发给王海华的短信前半部分内容明确表明是奎熙公司要求王海华于4月初离职,后半部分内容则并不属实,仅是奎熙公司的单方揣测,未经王海华确认。事实上,王海华失业至今。王海华当时未作回复、澄清,是不想引发冲突,使矛盾升级。王海华于原审庭审中一开始未出示该短信的完整内容,只是不想在无中生有的事件上作过多的解释和赘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奎熙公司支付王海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656元。

  被上诉人奎熙公司辩称:王海华系自动离职,不存在奎熙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事实。现不同意王海华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根据王海华提供的证据,原审认定,“王海华与韩**于同年4月3日亦有聊天记录,显示韩**询问王海华……”,存在差错,应为双方2013年4月8日亦有聊天记录,显示韩素蓉询问王海华……。原审认定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奎熙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王海华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王海华提供的退工证明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9日终结,对于终结的具体原因尚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王海华提供的其与奎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韩**的聊天记录及韩**于2013年2月28日发给王海华的短信前半部分仅显示王海华离职、王海华社保缴纳截止时间、工作交接等内容,能够证明的对象实际与退工证明一致,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况,而不能证明王海华离职的原因究竟是奎熙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还是王海华辞职。事实上,韩**于2013年2月28日发给王海华的短信后半部分,反而显示可能系王海华因找到新的工作而主动辞职。王海华虽然对该短信的后半部分内容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何况,其在收到该短信后,不仅不予回复和澄清,而且在原审庭审中将该短信作为证据提供时仅摘抄前半部分,而未摘抄后半部分,经原审法院要求才完整演示手机内储存的全部内容。原审法院结合该短信的全部内容及本案的诸多细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王海华提出辞职而终结,并无不当。王海华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海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 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