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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与侯兴启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86


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与侯兴启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徐民申字第0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维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广来,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兴启。

再审申请人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兴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1)徐民终字第216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无权在而二审期间撤回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撤回一审诉讼请求违法,要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侯兴启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一审主张权利一方,其在二审期间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撤回上诉及一审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并未影响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本院二审经审理后依法准许其撤回上诉及一审诉讼请求并无违法和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州精全物资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胡晓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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