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卓福鑫等与上海双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62


卓福鑫等与上海双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卓福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节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双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国清,总经理。

  上诉人卓福鑫、上诉人上海节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高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576号民事判决,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福鑫、上诉人节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先,被上诉人上海双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国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卓福鑫于2012年3月12日起入职,双高公司与节高公司均未与卓福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节高公司为卓福鑫缴纳了2012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节高公司为卓福鑫缴付2012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2012年10月22日,卓福鑫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2年11月13日止。

  卓福鑫入职办理交接时,接收了双高公司记帐凭证、账本、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员工登记表、社保转入转出核定表、劳动手册、老年补贴凭证签字凭证、综保转城保个人信息登记表等部分人事资料;双高公司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已由郑英先行接收。同时,卓福鑫接收节高公司财务资料,并未接收节高公司的人事资料。

  在职期间,卓福鑫通过现金签收形式领取工资,第一个月应发工资为5,200元,第二个月起除应发工资5,200元/月外,另奖300元/月。卓福鑫每月扣除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后实得工资不固定,2012年3月至同年11月的工资分别为2,616元、3,212元、5,101元、5,214元、4,206元、4,510元、3,702元、4,206元及1,133元。

  2013年2月7日,卓福鑫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860号裁决书,裁决节高公司支付卓福鑫2012年4月12日至同年11月13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991.80元;卓福鑫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卓福鑫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节高公司与双高公司共同支付其2012年4月12日至2012年11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400元;共同支付其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9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卓福鑫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及工资发放单位均为节高公司,卓福鑫亦实际为节高公司提供劳动,故确认卓福鑫与节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卓福鑫的工资标准,首先,节高公司支付卓福鑫第1个月应发工资为5,200元,之后每月为5,500元,卓福鑫每月实际签收上述工资款项直至离开公司。其次,卓福鑫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7,150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加以证明。再次,从卓福鑫的陈述来看,其在为两家公司作账的过程中,明知账面反映两家公司合计的工资总额明显超出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但卓福鑫仍签收了前述实发工资,因此有理由认为卓福鑫与节高公司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亦明确卓福鑫的工资标准为第1个月应发工资为5,200元,之后每月为5,500元。综上,节高公司已实际按上述工资标准支付卓福鑫工资,故卓福鑫要求两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卓福鑫于2012年3月12日起与节高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节高公司未与卓福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节高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卓福鑫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节高公司应承担支付卓福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之责。卓福鑫于2012年10月22日提出离职,故节高公司应支付卓福鑫2012年4月12日至同年10月2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580.46元。节高公司与双高公司虽为关联企业,但卓福鑫主张两公司承担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连带责任,无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遂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判决:一、上海节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卓福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580.46元;二、驳回卓福鑫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节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卓福鑫、节高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卓福鑫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依法改判节高公司与双高公司支付其2012年3月12日至同年11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400元;支付其2012年3月12日至同年11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3,950元。卓福鑫的主要理由为,其与节高公司、双高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期间是2012年3月12日至同年11月13日,因此应该改判支持其在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工资差额。

  上诉人节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其无须向卓福鑫支付相应款项。节高公司的主要理由及辩称为,该公司人事工作由会计兼任,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系卓福鑫的职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卓福鑫本人,故不应该支付卓福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卓福鑫辩称,节高公司从未与该公司任何员工签订过合同,因此不同意节高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双高公司不同意上诉人卓福鑫的上诉请求,同意上诉人节高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卓福鑫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个月起除应发工资5,200元/月外,另奖300元/月”有异议,认为与其出示的证据不符,300元并非另外的奖励。节高公司、双高公司对上述异议不予认可,认为300元是奖励,是福利工资。经查,卓福鑫提供的工资条以及自制的工资条上均载明“奖/罚”的栏目,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的工资条该栏目项下均有“300”字样,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的工资条基本工资栏目项下有“+300”字样;节高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亦有“奖”栏目,卓福鑫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该栏目项下均有“300”,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该栏目项下有“+300”字样。因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第二个月起除应发工资5,200元/月外,另奖300元/月”的表述并无不当,卓福鑫的异议不成立。

  庭审中,节高公司和双高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告接收节高公司财务资料,并未接收节高公司的人事资料”有异议,认为卓福鑫接收了人事资料。卓福鑫对上述异议不予认可,认为在移交清单中没有该些资料。经查,在2011年、2012年节高公司交接清单未发现节高公司的人事资料,因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原告接收节高公司财务资料,并未接收节高公司的人事资料”并无不当,节高公司和双高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卓福鑫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及工资发放单位均为节高公司,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卓福鑫在节高公司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与节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虽然节高公司认为该公司人事工作由会计兼任,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卓福鑫担任会计并未接收节高公司的人事资料,而且节高公司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卓福鑫承担了人事的工作,因此节高公司主张不予向卓福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卓福鑫于2012年10月22日提出离职,也即从该日起,双方已经丧失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节高公司应支付卓福鑫2012年4月12日至同年10月2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妥。虽然卓福鑫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7,150元,但其提供的公积金详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卓福鑫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实际签收的工资等情况,综合认定节高公司支付卓福鑫第1个月应发工资为5,200元,之后每月为5,500元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卓福鑫、上诉人节高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卓福鑫、上诉人上海节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剑平

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

代理审判员  严 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强 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能不能改

    要知道,工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要求达成一致。而之后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更改约定的工资条款,若是确实

  • 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

  •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赔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怎么写?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名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这里的单位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还有就是单位名称需要和盖章的单位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