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叶贤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叶贤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冀民申字第2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郜周斌,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贤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彬。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延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彦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风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进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兴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兵。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屈兴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庆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平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小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和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琳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久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正天。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卫利。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军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祥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西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庆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海荣。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志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志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志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庆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封建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二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成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吉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建辉。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贵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博,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严乃华。
再审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贤华等37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严乃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二终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未经河北西柏坡法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对合同履行和工程分包及工人工资的发放未尽到监督义务没有事实证据。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误工损失和粮油房租费及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证据,违法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二、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判决再审申请人对严乃华拖欠农民工工资付连带责任错误。三、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薛保海无法出示本案的授权委托书,属于无权代理,一审继续审理,违反诉讼程序。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严乃华雇佣被申请人叶贤华等37人为其施工,严乃华应依约发放工资,其一直未向被申请人全额发放工资,被申请人要求严乃华给付所欠工资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在停工待业期间所欠粮油费及房租及部分人回家路费也是严乃华造成,严乃华也同意负担这部分费用,故原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妥。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征得发包方同意批准,否则不得分包。再审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公司同意批准,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并约定不得将工程分包第三人。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擅自与严乃华签订工程劳务协议,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脱硫技改钢结构安装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严乃华,故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境
代理审判员 房利永
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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